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
发布时间:2019-08-29 02:44:15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代理关系消灭。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间接代理制度中,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 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一旦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一旦委托人选择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代理关系消灭。但此时应注意,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代理关系例外不消灭;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一旦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代理关系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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