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诉权法律概述
发布时间:2020-06-03 14:45:15
正文:占有诉权
[英]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
在罗马法中,占有人可以获得救济手段限制其他人干扰自己的占有,并且据以要求回复占有,排除他人对自己占有的侵犯,这些救济手段被称为占有令状。在早期法中,这些令状的程序是复杂和古老的,但它们的适用却很简单。……占有令状所关心的是占有本身,而且按照罗马法的观点,这个问题可以不同所有权发生关系,罗马有谚语“所有权和占有毫无共同之处”即是表达这种含义。但这种将所有权和占有严格分离的做法当然会导致对有关问题的迂回解决。
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1983):
11 世纪到15世纪的这段时间里,西欧的教会法学家发展出了近代的英美法上的占有权救济的概念。他们在12世纪发展出了一种恢复土地、财产以及无形权利的法律诉讼,通过这种诉讼,被使用暴力手段或者欺诈手段剥夺了占有权的一个先前的占有人,可以仅仅通过对不法剥夺所有权行为的证明而无需证明自己具有一种更有利的权利,便从现时占有人那里收回占有权。……在当时,占有权诉讼是极为需要的,因为几个同时声称拥有权利的人对土地的武力争夺极为盛行。
梅因:《古代法》(1861年)
凡是作为自己所有而占有财产的人,就有权要求占有禁令(possessory Interdicts),并且通过一种高度人为的辩诉制度,使禁令程序能够处理一个争执占有的冲突请求。在英国法律中,财产所有人(domini)宁愿采用形式比较简单方法比较迅速的“禁令”,以代替手续程序迟滞复杂的“物权诉讼”(Real Action),并且为了能够利用这种占有救济,财产所有人竟借助于假定是包括在其所有权之中的占有,容许不是真正的“占有人”而是“所有人”的人们能够自有利用占有救济以证实其权利,在起初可能是一种恩赐,但最后使英国和罗马法律学发生退化的效果。罗马法在“占有”问题上发生了各种复杂难解之处,使它为人们所不信任,而英国法,在适用于回复不动产的诉讼陷入了最无希望的混乱状态后,最后不得不用一种果断的救济方法来把所有混乱一扫而光。近三十年来英国在实质上已经把物权诉讼加以废除。没有人怀疑这是一件公认的好事,但是对于法律学的调和有敏感的人们仍将慨叹的认为,这样我们不但没有澄清、改进和简化真正的所有权诉讼,反而牺牲了这些所有权诉讼而让位于占有的勒迁之诉,这样使我们的全部土地回复制度完全建立在一个法律拟制之上。
王泽鉴:《民法物权》(2):
民法对占有的保护,可以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前者包括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台湾民法典第960条、第961条)及占有保护权(第962条)。后者包括不当得利(第179条)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84条)。
[日]田山辉明著,陆庆胜译:《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占有诉权是在占有在遭到侵害,或者有遭到侵害的危险情况下,由占有人对造成这种侵害状态的人,要求排除侵害或这种危险性,维持、恢复占有的权利。
日本民法典
第197条:“占有人可以依后五条(第198条-202条)的规定,提起占有之诉。为他人实行占有者,亦同。”
第198条:“占有人于其占有有受到妨害时,可以依占有保持之诉,请求停止妨害及损害赔偿。”
第199条:“占有人于其有受有妨害之虞时,可以依占有保全之诉,请求停止妨害及赔偿损害。”
第200条
(一)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时,可以依占有回收之诉,返还其物及赔偿损害。
(二)占有回收之诉,不得对侵夺人的特定承受人提起。但是,承受人已知侵夺事实时,不在此限。
瑞士民法典
第926条
(1)占有人得以暴力保卫其占有物不受他人非法侵夺。
(2)占有人被他人以暴力或隐蔽的方式侵夺占有物时,可以通过驱逐侵夺人重新夺回不动产,也可以向当场被发现并立即追捕到的侵夺人夺回动产。
(3)前款情形,占有人不得使用根据实际情况不必要的暴力。
第927条
(1)以非法暴力侵夺他人占有物的,有返还的义务。即使侵夺人主张对该物有优先权利,亦同。
(2)但是,如被告能立即证明自己的优先权利并基于同一原因有权请求原告交付该物时,得拒绝返还。
(3)本条的侵夺占有之诉,以返还占有物及损害赔偿为内容。
第928条
(1)占有因他人的非法行为受妨害时,占有人可对妨害人提起诉讼。即使妨害人主张其有权利,亦同。
(2)妨害占有之诉,以排除妨害,禁止妨害人继续妨害及请求损害赔偿为内容。
第929条
(1)前两条的诉讼,占有人只有在知悉侵害事实及侵害人后立即请求返还其物或排除侵害行为时,始得提出。
(2)上述诉讼,在侵夺或妨害行为发生时,逾一年因时效而消灭;占有人即使事后始知悉侵夺及侵夺人的,亦同。
梁慧星:《中国草案建议稿》
第429条(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有权加以防御。占有物被侵夺的,如系不动产,占有人有权即时排除侵害而恢复其占有;如系动产,占有人有权就地或即时追踪向侵害人取回。
前款情形,占有人在不超过正当限度的范围内可以使用强力。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184页。
在法国,自1975年7月9日第75-596号法律以来,以物权(所有权、用益权、地役权)享有人名义进行的自主占有以及暂时持有,均受法律保护,法国民法典的最后两个条文第2282条、2283条即为其明确规定。其中,第2282条规定:“占有,不论权利的实质,应受保护,以免其占有受到影响及威胁的侵犯。对占有的这种保护,同样给予持有者,以免受除其所由取得权利的人之外的一切人的侵犯。”第2283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下,无争议的占有人或持有人得提出占有权诉讼。”这些诉讼被称为“占有权之诉”(action possessior),其诉讼方式是原始的,即其追求的是简洁、迅速,其诉讼目的仅仅在于对占有或持有的确定,通过司法裁决确认其被赋予的权利以及恢复这一权利,这就是占有权之诉为什么可以由对标的物根本无任何权利的人所提起的原因。依照法国的传统做法,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占有之诉,即占有回复之诉、排除妨害之诉、责令废除新建筑之诉。
[日]我妻荣、有权亨:《日本物权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57-458页。
占有诉权是对社会之事实支配状态、物的实际支配状态,暂时给予保护之制度,为罗马法占有权效力最为重要的内容。在性质上,占有诉权是排斥占有侵害之权利,而占有之侵害就是占有权之侵害,因此,占有诉权是排斥占有权之侵害,回复完全之占有状态之权利,是一种物上请求权,也有观点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诉权的内容是基于侵害占有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纯粹的债权,不是物权的请求权,民法仅仅是从便宜上,将其列入占有诉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