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州从化 政府采购方式的种类、概念、程序和所需时间
发布时间:2019-08-24 10:57:15
一 种类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条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的批准。另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二 政府采购方式的概念、程序和所需时间
《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规定了政府采购五种法定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和具体要求,各种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也各有不同。
(一)、公开招标
1、概念: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2、程序和所需时间:填写“—月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采购清单)并加具公章(附详细技术参数和电子文档)à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科加具意见1天à委托(送)采购代理机构1天à编制标书7天(在标的物清晰且设备指标未完全锁定唯一供应商或产品的条件下,7天内完成;但复杂项目可能不止7天)à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并签订委托协议3天à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20天(约15个工作日)à开标、评标1天—>招标结果公示3天à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2天(采购人内部审批环节太多或被质疑、投诉的除外)à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约需36个工作日,算上公休日约45至50天,此后需在30天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3、用户需求书制作的内容、要求和不得限制的条款。(1)、内容:用户需求书包括采购预算(一般应包括市场参考单价)、商务要求、技术需求和服务要求等。(2)、要求:商务要求包括合格投标人条件、交货期、货款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货物安装调试、检验及验收、保险以及争端的解决等;技术要求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质量保证等;服务要求包括产品配送地点、质保期、售后服务等。(3)、不得限制的条款:用户需求书中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二)、邀请招标
1、概念: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程序和所需时间: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需要的程序和时间基本相同。
(三)、竞争性谈判
1、概念: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采购方式。
2、程序和所需时间:填写“采购清单”并加具公章(附技术参数和电子文档)à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科加具意见1天à委托(送)采购代理机构1天à编制谈判文件7天à发布邀请谈判公告7天à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1天à进行谈判1天->谈判结果公示3天à确认谈判结果2天à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时间约需25个工作日,算上公休日约需30至35天,此后需在30天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四)、询价采购
1、概念: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
询价采购分一般询价和网上询价(IT类产品)。
2、程序和所需时间:
(1)一般询价:填写“采购清单”(附技术参数和电子文档)并加具公章à主管科室和政府采购科加具意见1天à委托(送)采购代理机构1天à编制询价文件7天à发布询价公告7天à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并进行询价1天->询价结果公示3天à采购人确认询价结果2天à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时间约需24个工作日,算上公休日约需30至34天,此后在30天内(与供应商)签订合同。(2)网上询价(又称快速询价、网上快速采购):填写“采购清单”(附技术参数)并加具公章à业务科室和政府采购科加具意见à委托采购代理机构à询价1天à采购人确认询价结果1天à结果公示1天à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约需5个工作日,算上公休日约需7天,此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五)、单一来源
1、概念: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一种采购方式。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经两次招标失败后,才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4、审批权限:所有项目5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人写申请,送政府采购科审核,由财政局出函,再送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出文件批准方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写申请,送政府采购科(在《广州市(区、县级市)政府采购方式呈批表》)加具核准意见、审批后方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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