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19-08-08 19:04:15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作为第一部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典,《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行为今后将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所谓政府采购,它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从上述政府采购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采购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1、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的采购人只能是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经国家机关依法设立的团体组织,而其他法人、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人;2、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只局限于财政性资金,换句话讲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政府行政拨款,不包括计划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等项目;3、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二是采购各级政府所确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4、政府采购的对象或者说是采购的客体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所说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谓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则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