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6-24 15:57:15


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松民三(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孙某,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邓某,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施某,女,195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利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杨某、施某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0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施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从事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原告经营建材方面生意,与被告杨某认识。被告杨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40,000元,2008年1月15日,被告杨某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上海市松江区九峰新村288号501室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原告借款140,000元给被告,并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可通过对该房屋拍卖等方式,以实现抵押权。现被告杨某的还款期限早到,但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施某对上述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
  被告杨某、施某未到庭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5日,被告杨某向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1月15日至2008年4月15日。现被告杨某尚未归还上述借款。
  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被告施某与被告杨某已在2007年12月4日登记离婚,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的诉讼,本院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原告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某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已足以证明其欠原告借款140,000元的事实,且被告杨某在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故被告杨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上载明的金额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归还其借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140,000元。
  如果被告杨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向原告孙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金史
审 判 员 张利
代理审判员 蔡君
书 记 员 凌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