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发布时间:2019-08-25 08:09:15



正文: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处分的权利。

  中国《民法通则》使用此概念。在传统民法上,通常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简称“他物权”。
  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由所有权派生的财产权利。其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部分权能,客体则仍然是所有权的客体。
  权利主体一般只能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而且权利的享有一般有一定期限。但它同时又是独立于所有权的财产权,和所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同样能够产生优先权和追及权的效力。

  传统民法上的他物权通常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两类,在当代中国,上述权利已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用益物权中的水佃权在上地改革后已不复存在,地上权和地役权则在权利的没定、转移、消灭等方面均与传统民法不同,同时还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用益物权形式如承包经营权等。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留置权则已规定在债权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