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7 23:14:15


核心提示: 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如下:一、确认产权确认产权即确认财产所有权。当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

民法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如下:

一、确认产权

确认产权即确认财产所有权。当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起诉讼,请求确认财产所有权。在我国,由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设有专门的行政部门主管,因此,有关不动产财产所有权的争执也可以先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如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

请求确认产权的纠纷,由于直接涉及实体权是否存在及其归属问题,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国家机关解决。特别是不动产的财产所有权,由于建立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

二、返还财产

我国民法对请求返还财产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比较外国民法有关规定,返还财产的诉讼一般可做如下处理

(一)请求返还财产是保护物的占有权能的方法,因此所有人,可依物权法有关请求返还财产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财产。

(二)请求返还财产的前提,是财产须为特定物而且必须存在。如财产为种类物,没有请求返还财产的必要。财产虽然是特定物,如已经灭失,失去了返还财产的可能,也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三)如不法占有人是直接从所有人处非法取得占有(相对于所有人,可称之为相对人),如盗窃、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等等,所有人请求其返还财产和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收益,不受任何限制。

(四)如不法占有人是从无权转让人(包括属于相对人的不法占有人与享有占有权而无处分权的合法占有人)那里取得占有的第三人,所有人向其请求返还财产及收益,须受占有制度有关规定的限制。其基本精神是:

1、如第三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为无权转让人的恶意受让人,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请求其返还原物及收益。

2、如第三人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为无权转让人的善意受让人,可分两种不同情况:(1)如非法转让人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物之占有的占有人,所有人不能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及收益,只能请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2)如非法转让人是非依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物之占有的不法占有人(如小偷、遗失物拾得者),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可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如善意第三人是在公开市场上受让财产的,所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时,须补偿其受让时所付的价金;如善意第三人受让的财产为金钱和有价证券,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则不能请求其返还。

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所有人行使权利时,所有人可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由于请求排除妨碍的事实依据是他人行为构成了对所有人行使权利,即对物进行使用、收益的妨碍,因此排除妨碍的请求,不仅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可以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

四、恢复原状

当财产所有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所有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恢复原状请求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有财产损坏之事实存在;

(二)须财产的损坏出于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故意损坏财产的行为和因使用不当而致财产损坏的行为。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磨损而造成的损坏,除非使用人是非法使用人,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人不得请求使用人修理;

(三)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如已无修复的可能,所有人只能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被损坏的财产经修复后,如果其价值有所降低,所有人还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

五、赔偿损失

当他人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造成所有人经济损失时,所有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所有人赔偿损失的请求既可以在行使物上请求权时同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当侵害人的行为致使财产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所有人无法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而恢复其物权时,所有人也可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当采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保护方法仍不能完全挽回所有人所受到的损失时,所有人在行使物上请求权的同时,还可请求侵害人赔偿其余的损失。

在处理所有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案件时,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具备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二,向善意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时,须受占有制度有关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