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发布时间:2019-08-18 01:06:15
一、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一)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有合法依据
(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直接取得物的财产所有权,又称最初取得。
(1)劳动生产。
(2)收益。即孳息,指从原物上产生的独立的新物。这种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如家畜产下的幼仔,果树上生长的果实等。这些孳息均非原物本身,而是由原物的自然性能分立出的新的独立物;这里也包括法定孳息。
(3)添附。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己不可能或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这种新物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为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形式。所谓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合并在一起,原物己经不能识别,或识别不符合经济原则。所谓附合,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和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后不符合经济原则。所谓加工,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人的物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物,比如将他人的玉石、象牙雕刻成工艺品等。
处理因添附而发生的财产所有权争议,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在因混合或附合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一般应根据双方原物价值的大小来处理,新物归原物价值大的一方的所有,原物价值小的一方有权取得与其原物价值相当的补偿。如果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新物应归不动产所有人所有,动产所有人可取得与其动产价值相当的补偿。如果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或混合,应根据双方原物的大小来区分主物与从物(一动产仅为另一动产的使用、装饰或补充而附着于另一动产时,后者视为主物;依此标准不能区分主从,则价值较高者视为主物;若各动产价值相当,则体积较大者视为主物),合成物应当归主物所有人所有,从物所有人可取得与其从物价值相当的补偿。不能区分主从的,由各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当时价值的比例共有合成物。附合若是动产所有人恶意作为,则该所有人不得主张合成物的财产所有权。其次,在因加工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加工物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对加工者的加工劳动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加工价值显然大于原物价值,新物可归加工者所有,对原物所有人可按其原物的价值给予补偿;加工人供给一部分材料时,若其价值加上因加工所增加的价值超过他人的材料价值时,则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财产所有权(材料与加工物价值以加工完成时的价值确定)。加工人为恶意的,不得取得加工物的财产所有权。再次,如果所有人同意其他人在自己的物上增添附属物,并对附属物的处理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由添附人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将添附物折价归所有人。因增添附属物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添附人应负责赔偿。
(4)没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将财产收归国有。
(5)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收归国有。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及时通知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时,应当发出招领通知并代为妥善保存,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遗失物经过一定时间无人认领,即归国家所有。这也是对物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收归国有。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除对上缴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外,这种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同样是对物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2、财产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1)因民事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这是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最主要的方式,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等。
(2)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因发生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件,而发生遗产继承或遗赠的法律关系,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遗产的财产所有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所有人丧失财产所有权的情况。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产所有权的转让
(二)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灭失
1、 所有人对其所有的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使物的财产所有权消灭。
2、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因自然灾害而消灭,如房屋受地震影响而倒塌,其他动产因洪水冲毁而灭失等。
(三)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消灭
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和法人的终止。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由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法人终止后,其财产按法人章程或法律规定处理。
(四)财产所有人抛弃所有物
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所有人有权抛弃自己的所有物,这也是所有人行使对所有物的处分权。因此行为,原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消灭。例如,所有人将自己的旧家具、旧电器抛弃等等。
(五)财产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例如,国家行政机关为公益事业的需要,有权对城乡居民的房屋进行征购、征用、拆迁,房屋所有人有权取得补偿,但其对该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归于消灭。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判决一方当事人的财物归对方所有,该当事人对其财物的财产所有权因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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