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竟然有共有人?老太太把房管局给告了夫妻财产
发布时间:2020-09-28 03:30:15
[导读]
房产证上竟然有共有人?老太太把房管局给告了
女儿(nver)去世,女婿突然跑来说要分房子,73岁的杨大妈这才发现,自己的老房子5年前办产权证的时候,居然多了两个共有人——女儿(nver)和女婿0我又没同意,房管局怎么就办了共有权证?”一气之下,杨大妈将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昆明市房产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女儿和女婿的房屋共有权证。昨日,。
公房变私房一房三人享
坐落于一二一大街上的一套55.86平米的老房子,原本是昆明市翻胎厂所有,73岁的杨大妈以前是该厂职工。1980年,杨大妈取得了该房的租赁权。2004年,国家有了房改新政策,该房子被纳入房改房范围,市房产局代表国家出售该房,而杨大妈作为承租人,拥有购买该房的权利。
杨大妈的儿媳说,当时由于老人年纪大,行动不便,买房、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就交由二女儿夏某办理。2004年7月,房产证办下来了,但女儿并没有交给杨大妈。
“当时想这些东西由女儿保管放心。谁知道……”杨大妈一阵叹息。
去年,女儿去世。一天,女婿赵某找到杨大妈,称杨大妈所住的房子,自己和妻子是共有人,现在妻子不在了,自己和女儿理所应当有分割财产的权利。
“我买的房子,什么时候有共有人了?”拿过女婿手上的共有权证一看,果然,大红本本的“共有权人”一栏上,赫然写着女儿和女婿的名字。原来,5年前办产权证时,女儿将自己和丈夫列为了共有人。对这一情况,女婿赵某称杨大妈是知道的,并没有瞒着她。
认为市房产局在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书时审查错误,杨大妈一纸诉状将市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女儿女婿的共有权证。法庭将杨的女婿赵某,以及孙女列为了第三人出席庭审。
“我们并没有实质审查的义务。”庭上,市住建局的代理人称,当时杨大妈的女儿提交了相关材料,市住建局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产权证,“当时在申请办理产权证手续、售房协议书上都有杨大妈的签字,我们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同时,其认为,杨大妈在2004年就办理了产权证,5年后才提起诉讼,早就过了时效。
而女婿赵某则说,买这个房子是自己的妻子出的钱,当时老太太还和他们一起去办手续,对他们是共有人一事是知道的。
杨大妈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认为,在售房协议书等材料上,杨大妈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所写,还当庭出示了一份司法鉴定部门的笔迹鉴定书。其称,在买房的所有发票上写的都是杨大妈一人的名字,说明买房的钱是杨大妈出的。而实际上,杨大妈是去年才得知自己房子有共有人,现在提起诉讼,并不超过时效,更何况“按照法律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诉讼,诉讼时效是20年。”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标签:推荐办公室]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房产证上竟然有共有人?老太太把房管局给告了
女儿(nver)去世,女婿突然跑来说要分房子,73岁的杨大妈这才发现,自己的老房子5年前办产权证的时候,居然多了两个共有人——女儿(nver)和女婿0我又没同意,房管局怎么就办了共有权证?”一气之下,杨大妈将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昆明市房产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女儿和女婿的房屋共有权证。昨日,。
公房变私房一房三人享
坐落于一二一大街上的一套55.86平米的老房子,原本是昆明市翻胎厂所有,73岁的杨大妈以前是该厂职工。1980年,杨大妈取得了该房的租赁权。2004年,国家有了房改新政策,该房子被纳入房改房范围,市房产局代表国家出售该房,而杨大妈作为承租人,拥有购买该房的权利。
杨大妈的儿媳说,当时由于老人年纪大,行动不便,买房、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就交由二女儿夏某办理。2004年7月,房产证办下来了,但女儿并没有交给杨大妈。
“当时想这些东西由女儿保管放心。谁知道……”杨大妈一阵叹息。
去年,女儿去世。一天,女婿赵某找到杨大妈,称杨大妈所住的房子,自己和妻子是共有人,现在妻子不在了,自己和女儿理所应当有分割财产的权利。
“我买的房子,什么时候有共有人了?”拿过女婿手上的共有权证一看,果然,大红本本的“共有权人”一栏上,赫然写着女儿和女婿的名字。原来,5年前办产权证时,女儿将自己和丈夫列为了共有人。对这一情况,女婿赵某称杨大妈是知道的,并没有瞒着她。
认为市房产局在颁发房产所有权证书时审查错误,杨大妈一纸诉状将市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女儿女婿的共有权证。法庭将杨的女婿赵某,以及孙女列为了第三人出席庭审。
“我们并没有实质审查的义务。”庭上,市住建局的代理人称,当时杨大妈的女儿提交了相关材料,市住建局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产权证,“当时在申请办理产权证手续、售房协议书上都有杨大妈的签字,我们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同时,其认为,杨大妈在2004年就办理了产权证,5年后才提起诉讼,早就过了时效。
而女婿赵某则说,买这个房子是自己的妻子出的钱,当时老太太还和他们一起去办手续,对他们是共有人一事是知道的。
杨大妈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认为,在售房协议书等材料上,杨大妈的签名都不是其本人所写,还当庭出示了一份司法鉴定部门的笔迹鉴定书。其称,在买房的所有发票上写的都是杨大妈一人的名字,说明买房的钱是杨大妈出的。而实际上,杨大妈是去年才得知自己房子有共有人,现在提起诉讼,并不超过时效,更何况“按照法律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诉讼,诉讼时效是20年。”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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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标签:推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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