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继承财产

发布时间:2020-06-06 12:48: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经商财政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zhuming)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zhuming)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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