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官方解读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19 23:52:15


  核心内容:为什么要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的消费税政策?最新的减税降费措施有哪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答记者问。以下由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1.问:为什么要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请谈谈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艰巨。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对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由于资源匮乏,我国从1993年由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并已成为世界上第一大石油进口国,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目前已接近60%。寻找石油资源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我国石油利用效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我国单位GDP石油消耗和机动车每百公里油耗都明显高于发达国家水平。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耗油量急剧增加,燃油污染也日益严重。目前,一些大中城市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主要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造成一些地区以臭氧、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我国相当一部分城市受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的严重雾霾天气困扰,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既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应抓住当前较为宽松的能源供需环境,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不仅可以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而且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1994年以来消费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环保、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税率结构不尽合理、调节力度不够充分等问题逐渐显现。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需要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高端消费产品或服务纳入征税范围,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同时,适应生产和消费的变化,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从征税范围中剔除。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进一步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成品油等部分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是我国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2.问:此次政策调整的内容有哪些?为什么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同时,要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等消费税和停征有关基金?

  答:此次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着重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停征有关基金和将不宜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予以取消,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政策调整措施,增强消费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节能环保的作用。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二是取消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三是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