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窃取对方财产应如何定性遗产分割协议书范本
发布时间:2019-08-26 05:38:15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2006年7月,王某(男)来江苏打工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本地开店的黄某(女),双方很聊得来,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tongju)生活。此后,王某也经常帮助黄某打理店里的生意。2008年6月17日,双方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尔后,王某趁黄某去照顾店里的生意时,利用保管的钥匙打开双方同居(tongju)租住房屋的抽屉,从里面拿走店里的流动资金30000元逃回到自已的家乡。案发后,黄某多次向王某追讨失款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9月7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存在着三种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是犯罪。理由是王某与黄某同居两年,抽屉钥匙也是王某保管,王某拿走3万元不是秘密窃龋况且二人同居已形成事实婚姻,财产具有一般共有性质。即使是不合法,也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王某经常帮助黄某打理店里的生意,并受委托保管钥匙,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将代为保管的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构成一般侵占罪。
3、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主观上明知这3万块钱是黄某的财产,客观上利用了保管钥匙的方便,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取了他人的财产,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本案分析: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主观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王某是在与黄某发生矛盾后产生犯罪动机,利用了保管钥匙有利条件,打开租住房屋的抽屉窃取现金3万元逃回家乡藏匿,王某明知这三万元属于黄某,不能合法占有,只能非法占有,并且拒不退还,犯罪故意明确。客观方面,王某是趁黄某离开租住的房屋去照顾店里的生意时,利用自己保管钥匙的有利条件,秘密窃取店里的流动资金且数额巨大,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与黄某同居共同生活是事实,帮助黄某打理店里的生意也是事实,但并不代表同居期间的财产就是一般共同财产,其同居就认为是自己家或亲友家,协助经营就是合伙经营。首先,这种同居是非法同居,,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更不能认为是事实上婚姻关系。不能适用视为“偷拿自己家或亲友家财物,不作犯罪处理”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律不保护这种不合法的同居关系,因此,《解释》就没有将同居关系列入亲属或亲友关系。其次,王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利用同居关系侵犯他人合法财产,造成他人财产巨大损失,案发后,不能受到法律制裁,显然有失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并使这种危害行为进一步扩大,严重影响到公民的财产安全,必须加大打击,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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