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广茹律师: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重婚罪离婚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20-04-01 10:09: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在离婚时,对大多数家庭来说,房产往往是最主要的争议财产。由于婚后夫妻任何一方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争议并不多。但婚前购房、父母出资购房、承租公房、拆迁安置房等“特殊”房产,往往分割(fenge)时权益不易厘清。此外,由于恋爱、同居关系的终结,有时也会涉及房产分割(fenge)问题。

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一些常见的容易引发争议的房产情况作了一番梳理,以便读者参照适用。

结婚用房如何分割

婚后购买的房屋,不论是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出资,也不论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购买房屋的分割情况,实践中如何处理就复杂得多,具体而言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己方名下,如何分割?

对于这种情况,房屋属于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容易混淆的是何为婚前出资购房,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还是以产权证的办理为准?经常有人咨询: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婚后付款或者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下算婚前购买吗?购房是婚前还是婚后主要看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婚前还是婚后,婚前签订的就属于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

本项中另外一个容易让人混淆的是,婚后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夫妻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同样的道理,婚后房产升值的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

(二)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如何处理?

一方出资,并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产,原则上离婚时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或婚后未共同生活等特殊情况下,法官也可能酌情确定具体分割份额。

(三)双方婚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

1、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最终未能结婚的,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应当确定该房屋系登记方一方个人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判令登记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份额。

2、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中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一方不仅能够证明出资,还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出资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五)婚前共同出资,登记两人的名字,如何分割?

1、对于最终未能结婚的,应当判令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了,那么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分割时均等分割。

(六)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如何分割?

对于装修的出资如何认定是处理房产分割的难点,一般来说一方的装修出资不能视为取得房屋的对价,不改变房屋的产权,仅仅认为是一种法律上的添附行为,房产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添附的价值应当以现金的方式予以返还。

父母出资房的分割

眼下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非常普遍,子女双方的父母经常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然而往往是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如果婚前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法律上不会产生什么争议,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下面两种情况: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由于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历来对于这条的理解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2004年上海市高院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

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