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不融洽老公悄悄转移财产共同财产分割协议

发布时间:2019-11-16 05:35:15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因与妻子关系不融洽,市民葛某把夫妻共同出资25万元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zhuanrang)给了自己父亲,其行为是否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8月26日,,认定葛某与其父签订的股权转让(zhuanrang)协议无效。这是无锡市首次判决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纠纷案,案件折射出婚姻背后的经济纷争。

丈夫转让股权妻子提出诉讼昨日的庭审,双方当事人都未到庭。原告孙女士的代理律师说,葛某与孙女士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25万元与他人合伙成立了平锋公司,葛某持有50%股权并负责打理公司,孙女士不过问公司具体经营事宜。

去年6月22日,葛某未征得妻子同意,擅自将双方共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葛某的父亲,并签订了转让协议。由于转让行为将直接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鉴于夫妻关系并不和睦,孙女士认为股权的转让将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葛某与葛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将葛父名下的50%股权恢复为葛某所有。二审提出疑点判决转让无效

被告葛某说,孙女士知道并同意股权转让。葛父还辩称:儿媳孙女士不是股东,无权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另外,葛父已支付了转让款并办理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孙女士有权对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提出主张,但认为孙女士的主张缺乏依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孙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认为,葛父、葛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且葛父和葛某所称的已支付的25万元股权转让款,其实是在孙女士提起诉讼之后才支付的,因此不能认定孙女士同意股权转让。另外,据2009年1月9日该公司资产负债表计算,50%股权权益应为44万元,这一点得到了葛父的认可。但为何双方以25万元价格转让?葛父随后又称实际支付超过50万。综合各种疑点,。最终,市中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无效。

婚姻背后经济纠纷渐多葛某的代理律师说,他不愿意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能否维持表达看法。但庭审的旁听者从双方的你争我夺中分明感觉到,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很可能就此终结。

记者了解到,无锡市目前审理的经济纠纷官司中,一家人对坐法庭的并不鲜见。比如,有再婚妻子要求丈夫共同偿还前夫的5万元债务;还有一对小夫妻离婚后,女方要求分割公婆存款及房屋拆迁款,等等。

负责审理此案的牛兆祥法官说,根据我国合同法、婚姻法、民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一方恶意侵犯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不仅会引发类似纠纷,还会带来道德风险。,为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苟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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