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同居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0-10-08 11:28:15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2001年10月份,刚满17岁的原告金某(男)与被告徐某(女)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金某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遂持正在上大学的哥哥金×(1979年生)的身份证与徐某办理了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次年11生男孩星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9月,起诉解除与徐某的同居关系,请求判令被告负担小孩抚育费用。徐某辩称她与本案的原告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是非法同居,本案应是离婚纠纷。
在审理中,合议庭对于该如何认定被告所提供的结婚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无较婚姻处理,金某与徐某同居时只有17岁,未达到法定婚龄(22岁),故其领取的结婚证是无较的,何况其是以其哥哥的名义骗领结婚证的,违反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属无较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以他人名义与徐某登记结婚,虽然登记时未达到结婚年龄,但他本人起诉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且他们之间无婚姻法规定不准登记结婚的情形,本人也实践了与徐某登记结婚的经过,且与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多年,金某与徐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应认定为合法婚姻,本案也应作离婚案件来处理。至于结婚证上是金×的名字,但并不影响金某与徐某的婚姻效力,因为姓名只是一个代号而己,况且结婚证上的照片仍是周某本人所有的,故金某与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金×名字可以作为周某的曾用名或代用名。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离婚纠纷处理此案。
第三种意见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分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两种。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列》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于金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金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以金×名义与徐某登记结婚,骗取结婚证,其行为是违法的,金某与徐某的婚姻登记对原、被告之间是没有法律较办的,金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应该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同居关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并认为该结婚证在原、被告之间不具有证明夫妻关系的作用。
理由如下:
一、第一种观点混淆了结婚证上当事人主体,金某并未与徐某缔结婚姻关系,结婚证上双方主体是×与徐某,故婚姻无较应是金×与徐某的婚姻无较,再说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申请时,法定的无较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故本案不应按无较婚姻处理。
二、第二种观点错误地将姓名作为一个代号,把金某违法登记结婚证的行为从事实上予以了确认,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既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这是因为身份证的所有者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明,本身就有过错,同时,如果为了避免持证人再结婚而构成重婚,,通过行政机关来撤销该不符合事实的结婚证明。
四、客观上,对真实的同居主体之间关系根据具体情况或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或认定为同居关系,如符合事实婚姻的,可以起诉离婚。如是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单纯要求解除的,。如要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当事人要求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
五、。。二是司法实践中,,所以由于行政机关审查不严所产生的后果理应由其自行予以解决。同时,由于原、被告在结婚登记中存在欺骗与假冒行为,故在法律上,理应让其不能得到法律相应的合法保护。
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经常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等同居纠纷。同居纠纷栏目介绍了同居纠纷解决时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同居中的同居财产分割一直是同居纠纷的焦点,处理同居纠纷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同居纠纷栏目详细介绍了同居纠纷的法律知识,另外还有离婚程序和离婚手续办理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2001年10月份,刚满17岁的原告金某(男)与被告徐某(女)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金某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遂持正在上大学的哥哥金×(1979年生)的身份证与徐某办理了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次年11生男孩星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9月,起诉解除与徐某的同居关系,请求判令被告负担小孩抚育费用。徐某辩称她与本案的原告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是非法同居,本案应是离婚纠纷。
在审理中,合议庭对于该如何认定被告所提供的结婚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无较婚姻处理,金某与徐某同居时只有17岁,未达到法定婚龄(22岁),故其领取的结婚证是无较的,何况其是以其哥哥的名义骗领结婚证的,违反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属无较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以他人名义与徐某登记结婚,虽然登记时未达到结婚年龄,但他本人起诉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且他们之间无婚姻法规定不准登记结婚的情形,本人也实践了与徐某登记结婚的经过,且与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多年,金某与徐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应认定为合法婚姻,本案也应作离婚案件来处理。至于结婚证上是金×的名字,但并不影响金某与徐某的婚姻效力,因为姓名只是一个代号而己,况且结婚证上的照片仍是周某本人所有的,故金某与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金×名字可以作为周某的曾用名或代用名。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离婚纠纷处理此案。
第三种意见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分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两种。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列》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于金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金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以金×名义与徐某登记结婚,骗取结婚证,其行为是违法的,金某与徐某的婚姻登记对原、被告之间是没有法律较办的,金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应该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同居关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并认为该结婚证在原、被告之间不具有证明夫妻关系的作用。
理由如下:
一、第一种观点混淆了结婚证上当事人主体,金某并未与徐某缔结婚姻关系,结婚证上双方主体是×与徐某,故婚姻无较应是金×与徐某的婚姻无较,再说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申请时,法定的无较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故本案不应按无较婚姻处理。
二、第二种观点错误地将姓名作为一个代号,把金某违法登记结婚证的行为从事实上予以了确认,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既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这是因为身份证的所有者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明,本身就有过错,同时,如果为了避免持证人再结婚而构成重婚,,通过行政机关来撤销该不符合事实的结婚证明。
四、客观上,对真实的同居主体之间关系根据具体情况或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或认定为同居关系,如符合事实婚姻的,可以起诉离婚。如是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单纯要求解除的,。如要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当事人要求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
五、。。二是司法实践中,,所以由于行政机关审查不严所产生的后果理应由其自行予以解决。同时,由于原、被告在结婚登记中存在欺骗与假冒行为,故在法律上,理应让其不能得到法律相应的合法保护。
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经常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等同居纠纷。同居纠纷栏目介绍了同居纠纷解决时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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