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案例:雷某某诉魏某某非法同居纠纷案同居财产

发布时间:2019-08-23 10:50:15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2009年05月17日
  雷某某诉魏某某非法同居纠纷案
  ——与同居关系有关的案件
  【案情】
  原告:雷某某,女。
  被告:魏某某,男。
  雷某某与魏某某于1985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7年农历正月初二生一男孩(户口报为1988年),取名魏小×。期间双方感情尚可,生活较美满。1989年雷某某回娘家,随后魏某某也到雷娘家,并得知雷在当地有前夫,但未到有关部门反映,亦未向有关部门提出解除与雷的夫妻关系。双方自雷的娘家回来后仍在一起同居生活,经常为生活琐事打架、生气,导致感情破裂,雷提出与魏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抚养婚生子魏小只。魏同意与雷离婚,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婚生子魏小×。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有:位于所居住地某某村村中所建偏房两间;垅门及院墙;1994年在村路边所建平房及简易房包括院落1处;1989年买高某某5匹柴油机改装手扶车1辆;1994年买弹花机1部;1996年买打麦机1台,发电机1台;1994年和魏遂亭以2800元价格合伙买变压器1台;1998年买被套机1部;2000年、2001年先后买2台榨油机;2000年与他人合伙买中巴车1辆现又卖出归还欠款,电焊机1台,自做脱壳机1台,砖4万块。双方各自所负债务,对方互不认可,且无直接证据佐证。另查明:雷某某于1994年6月在某省与前夫罗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现罗某已死亡。
  原告雷某某诉称:1985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和被告魏某某同居生活,并于1987年农历正月初二生一男孩,现魏某某多次把其赶出家门,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请求魏某某支付抚养费及分割共同财产,并赔偿损失。
  被告魏某某辩称:与雷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儿子,但雷有重婚行为,应追究雷的重婚责任。现同意与雷解除同居关系,但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应归其所有,不同意分割给雷,并要求抚养婚生子,由雷支付抚养费。
  【审判】
:雷某某与魏某某自1985年开始,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应视为事实婚姻。其夫妻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财产应为共同财产;雷某某在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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