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辅导:人身权的概念及练习三继承权是人身

发布时间:2019-08-18 22:37:15


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案例有哪些?人身权损害赔偿有哪些标准?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

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例: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要求是动物的独立行为致人损害。其免责事由包括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
例: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是()。
A.李家的公鸡啄伤儿童的眼睛
B.张家的狗咬伤路人
C.王家的马踢伤儿童
D.野猪吃掉田里的麦苗
答案:D
雇主责任问题。雇主责任在《民法通则》中未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例:甲雇佣乙为其火锅店帮工。乙在端送热茶时不慎烫伤在店中玩耍的邻家岁小孩丙。,下列说法何种正确?()
A.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是直接致害人
B.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为雇主
C.乙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乙是直接致害人,小孩父母也未尽监护职责
D.由甲与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同时小孩父母未尽监护职责
答案:B
学校幼儿园精神病院的责任承担问题。依照《民通意见》第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规定未予涉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规定的适用对象进行扩大,不仅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依照《民通意见》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只承担补充责任,主要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但依照解释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是为区别。
例:某甲的岁儿子乙,在学校上学期间,与同学丙追逐嬉戏中将丙击伤。对于丙的遭受的侵害,应该由谁负责?()
A.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B.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C.甲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给与适当的赔偿
D.学校对丙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甲有过错,甲应给与适当的赔偿
答案:C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民法通则》未规定适用于侵害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可适用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亲权,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进行非法侵害,其近亲属亦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民法通则》条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问题。《民法通则》条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该条与国家赔偿法是何种关系,目前存在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为一般与具体的关系。只能依照国家赔偿法对职务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是选择关系,受害人或者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是补充关系,即当事人不能根据国家赔偿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可根据该条规定获得救济。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多的采第一种观点。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污染人的排污是否达标为标准来确定排污人是否承担责任。其理论依据是《民法通则》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不以排污是否达标为标准,只要造成了损害,且该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就应负民事责任。该责任采无过错归责原则。其依据是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通知。现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排污超过标准是污染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排污造成损害是污染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可依法选择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