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的被扶养权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发布时间:2020-01-14 11:56:15
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顺序是怎样的?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
"父亲因侵害死亡,胎儿是否有被扶养(fuyang)权"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但王律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应该改为"遗腹子是否有被扶养(fuyang)权"。
,胎儿既不存在民事权力能力,也不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民事权力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在我国大陆范围内,胎儿是不享有民事权力,当然包括被扶养权。至于出生后为活体的是否有被扶养权,王律认为是没有的,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已有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见后。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可以比照一下就解决这个问题了。王律认为这一说法是错误的,虽然《继承法》为胎儿保留了继承份额,但这并非是继承权。如果是继承权,假如胎儿死去,那么该份额应作为胎儿的遗产进行继承,这与《继承法》的规定是矛盾的。
既然胎儿没有被扶养权,那么怎么会有许多案件审理时都支持了胎儿扶养费的诉求?首先,我们要提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中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部分法官将其扩大解释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基于这一解释,判决支持胎儿的扶养权民就顺理成章了。可是王律认为这样的扩大解释与原法条存在致命冲突,"死者生前扶养的人"这名句话有两个条件:其一、是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胎儿在法律层面上还不是人;其二、这些人需是死者生前扶养的,胎儿出生后即使是活体,但也不属于死者生前扶养的范围,因此这种解释是不可取的,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其次,有些法官利用公平原则、个案平衡原则,为保护胎儿的利益,支持了胎儿扶养费。王律认为法律原则直接适用是有严格的规定:其一、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其二、除非为了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其三、没有更强的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王律认为在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则情况下,法官直接适用公平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显然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嫌疑。最后,有些支持胎儿扶养费的案件是基于量刑的考虑。在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时,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量刑的参考,此时法官大多会支持胎儿扶养费。如果被告行为只涉及民事范畴,法官多半不支持胎儿扶养费。
综上所述,对胎儿的扶养费的争论由来已久,究其原因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实在工伤、继承等方面,国家早已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不错的效果。王律在此呼吁对遗腹子的被扶养权问题及时作出相应调整,使得该问题的判决更具稳定性、可预测性。
相关法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第四十七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定继承有其特有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的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栏目详细介绍了法定继承的相关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承继,法定继承栏目为您介绍了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另外还有遗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等相关知识的介绍。
"父亲因侵害死亡,胎儿是否有被扶养(fuyang)权"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但王律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应该改为"遗腹子是否有被扶养(fuyang)权"。
,胎儿既不存在民事权力能力,也不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民事权力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在我国大陆范围内,胎儿是不享有民事权力,当然包括被扶养权。至于出生后为活体的是否有被扶养权,王律认为是没有的,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已有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见后。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可以比照一下就解决这个问题了。王律认为这一说法是错误的,虽然《继承法》为胎儿保留了继承份额,但这并非是继承权。如果是继承权,假如胎儿死去,那么该份额应作为胎儿的遗产进行继承,这与《继承法》的规定是矛盾的。
既然胎儿没有被扶养权,那么怎么会有许多案件审理时都支持了胎儿扶养费的诉求?首先,我们要提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中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部分法官将其扩大解释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基于这一解释,判决支持胎儿的扶养权民就顺理成章了。可是王律认为这样的扩大解释与原法条存在致命冲突,"死者生前扶养的人"这名句话有两个条件:其一、是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胎儿在法律层面上还不是人;其二、这些人需是死者生前扶养的,胎儿出生后即使是活体,但也不属于死者生前扶养的范围,因此这种解释是不可取的,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其次,有些法官利用公平原则、个案平衡原则,为保护胎儿的利益,支持了胎儿扶养费。王律认为法律原则直接适用是有严格的规定:其一、穷尽法律规则,才能适用法律原则;其二、除非为了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其三、没有更强的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王律认为在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则情况下,法官直接适用公平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显然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嫌疑。最后,有些支持胎儿扶养费的案件是基于量刑的考虑。在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时,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量刑的参考,此时法官大多会支持胎儿扶养费。如果被告行为只涉及民事范畴,法官多半不支持胎儿扶养费。
综上所述,对胎儿的扶养费的争论由来已久,究其原因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实在工伤、继承等方面,国家早已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不错的效果。王律在此呼吁对遗腹子的被扶养权问题及时作出相应调整,使得该问题的判决更具稳定性、可预测性。
相关法条: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第四十七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定继承有其特有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的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栏目详细介绍了法定继承的相关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承继,法定继承栏目为您介绍了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另外还有遗产继承权和遗嘱继承等相关知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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