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出具欠条或借条应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时间:2020-09-14 02:56:15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民事活动可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如因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而发生借贷关系,由债务人债权人出具借条;或因货款、赔偿等情况未付完毕而发生欠款关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单方出具的欠条或借条是否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取决于收据的内容是否基于当事人的双方意思表示。本人认为,单方出具的欠条或借条应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有两点理由: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借贷关系或欠款关系之前,双方当事人均经过了事先商量。例如,借款人向对方提出借款的请求,并阐明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被借一方则相应地作出反应,表明同意借款及金额,并希望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还会请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还款的时间等。只有经过这样的初步协商,借贷关系才能发生。双方发生欠款关系时,因债务人不能即时履行债务,往往应债权人提出请求,或债务人主动要求写下欠条,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欠条上载明欠款金额、还款时间和方式,或其他内容。所以,出具借条或欠条前,双方当事人一般均经过了协商,借条或欠条的形式是双方合意的结果。

  2、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出具的欠条或借条而不提出反对意见,是对该欠条或借条的承认或默认。债权人收到欠条或借条后,有能力也应当对欠条或借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即使当时没有注意,事后也仍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审阅和提出抗辩。债权人一旦收下欠条或借条,就是对欠条或借条内容的承认或默认。因此,收据的形成,一方出具另一方收下,收下后又未提出反对意见,即默认或承认了收据的意思表示,从而演变为双方意思表示。

  综上两点,欠条或借条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由于事先经过了双方共同协商,事后,债权人收下欠条或借条即承认、默认了收据内容,最终单方出具的欠条或借条的形成已演变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而单方出具欠条或借条的行为应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