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求质量赔偿需要在质保期限内申请

发布时间:2019-08-06 14:34:15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一个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其中涉及拖欠工程款、房屋验收质量问题等知识内容。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文章导航】

  一、案情介绍

  二、专业律师点评

  三、相关法律法规

  正文:

  【案例简介】

  上海某装潢设计公司与日本客户盐某于 2005 年 10月签订了装修合同,由装潢公司对盐某购买别墅房进行室内装修,总价款36万,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2005年10月10至2006年1月15日共计75天;合同签订后开工前3天内支付40%装修款,施工过程中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35%装修款,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20%装修款,工程竣工验收支付余款。盐某于合同签订后施工前支付了40%的工程款144000 元。2005年11月初隐蔽工程验收工贸公司支付35%的工程款126000元。之后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欠后续款项。施工过程中盐某有项目增加,故工程到2006年2月2日结束,但盐某拒绝验收,并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9万及项目增加项目款16万,共计25万。同年3月盐某入住别墅。,盐某收到诉状后提起反诉,认为装修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就争议的焦点进行了辩论,同时诉讼中盐某申请量工程质量鉴定,。判决支持装修公司价款支付请求,同时要求进行工程整改。驳回业主质量赔偿要求。

  【律师分析】

  接受装修公司委托后律师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并了解了整个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

  对于房屋装修应当及时办理各个阶段的验收,同时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装修服务,做到保质保量。房屋质量问题与装修保修服务属于2个不同的概念。装潢公司对于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有变动的应当要求业主及时确认。业主要求变更设计或者要求增减项目的应当要求业主书面确认并要求合理的延期。否则等到施工结束时导致的延期会成为装修公司的风险。业主要求质量赔偿的一定要在质保期限之内。

  【相关法条】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