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指望抓住医疗事故鉴定这根救命稻草

发布时间:2019-08-21 16:03:15


5月26日,省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2005年度全国“十大律师名人”律师代理原告高秀云诉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因输入变质(含絮状物)药物奥迪金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诉讼中医院对输入含絮状物液体的过错予以承认,但是始终否认原告的损害与此过错有关。医院没有提供证据,只把避免败诉的希望寄托在医学会的鉴定上。

原告亲属掌握了手机拍摄的原病历,核对医院提供的病历后,发现已作许多改动。原告主张被告病历不真实,不能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所指望抓住的果真只是根“稻草”。

宋律师发表的《代理词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今天的庭审中和整个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因医院不能提供证据支持其治疗和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诉讼主张,。(2005)邹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高秀云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到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被告在诊治过程中给原告输注了有絮状物的奥迪金后,病情加重,现原告呈亚植物状态。原告高秀云所受到的损害与在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主要是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有过错造成的,该案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也是由被告造成的,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即被告负70%的赔偿责任,原告目前的状况与其病情的发展亦有一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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