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不能取代医疗鉴定
发布时间:2019-12-27 16:36:15
《侵权责任法》不能取代医疗鉴定
200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可是,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绕不过去的坎。
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条腿走路。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如果两份证据不同的话,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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