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 医院材料

发布时间:2019-08-05 23:51:15


     医疗鉴定 医院材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