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鉴定和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2 15:58:15


医疗过失鉴定和赔偿问题

一位13岁的男孩因双照部疼痛、活动受限,入住第一家医院,经X片照相诊断“股骨头坏死”,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半年后,又到第二家医院看病,诊断“股骨头滑脱”,经手术治疗,现留有部分功能障碍。该患儿认为第一家医院诊治过程中有误,诊断错误,延误其治疗,导致现在后果,起诉,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论“医院诊断双侧股骨头坏死是错误的,应诊断为右侧股骨头骨骺滑脱,定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而医院出具了经公证的全国47位骨科专家对该患儿第一次入院时X片诊断病历“双侧股骨头坏死。,经两级法医鉴定,一级法医鉴定认为“患儿右侧股骨颈缺血性改变(囊性变,即股骨头坏死诊断成立),骨骺滑脱移位截骨矫形术后,此状态认定与第一家医院对其治疗疗效有无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

  另一级法医鉴定结论认定“诊断股骨头坏死是错误的,但患儿骨骺滑脱与医院的诊断无明显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结论和全国47位专家证言俱存在不一致意见和结论,,矛盾重重,不知所云,最终以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结案。

  此案引发了我们的深思,1987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定医院是否有过错的唯一依据,而我国民诉法72条规定, ,,并未确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唯一地位。在我国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判断医疗赔偿案件不依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而定,而是根据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判决。那么医院过失由谁来确定?没有法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1987 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的发展需要。

  当前,医疗纠纷己成为社会公众议论较多的话题,,,更是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笔者根据多年来代理医疗赔偿案件的体会,就医疗赔偿案件中影响公正审理的医疗过失鉴定和赔偿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仅供参考。

  关于确定过错责任的鉴定问题

,决定胜诉、败诉的关键是——医患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而我国的法官们往往不是同时具有医疗知识和法学知识学历的专业法官,如何准确的判定医患双方是否有过错是摆在每一位审理此类案件法官面前的难题。在现行的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采取运用医疗事故鉴定或者是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作为确定过错的重要依据,那么鉴定结论是否公正又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

  1、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问题

  ①医疗事故鉴定的威信低

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下设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一个组织,医疗事故鉴定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组织并主持。由此引发老百姓所谓“老子鉴定儿子” “暗箱操作”等议论,只要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患者方就不能接受,,患者说“司法鉴定的效力高于医疗事故鉴定”。从法律上看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都是证据的一种,都应经法庭质证,不存在谁的效力高于谁。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一致时,,使得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威信和地位。

  ②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公正客观的,但也有少部分受到行政干扰,人为因素的影响,例如为稳定患者不闹事,鉴定会提前定调 “必须定为医疗事故”。或会下达某领导指示施压或主持者一人定调,或是一位专家一言堂。再者为平衡患者情绪,常常把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医院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混淆在一起,“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管理上的问题……”把医疗工作中的过错与医院管理上应汲取的教训混为一谈。由此导致一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不公正、不客观。而法官往往就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但是”部分判定医院方承担过错赔偿。

  ③某些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局限性

、市、省三级鉴定组织,但我国由于地区不同,医学技术水平的发展也受到不同的影响,某些地区不能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聘请大城市国家级的医疗专家去手术,开展医疗工作,当发生医患纠纷,申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时,作为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很多是不熟悉该项新技术、新手术,因而无法作出客观、科学、全面、让人信服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2、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①司法鉴定人不是临床医师,不具有临床医师的执业资格,不应也不能对临床医学作出鉴定。我国《医师法》规定,只有具备临床医师资格,并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证的人才能从事临床医学工作,法医没有临床医师证,没有法律规定可以从事临床工作,又如何能够鉴定临床医疗过失呢?

  ②临床医学的复杂和特殊性质,决定法医是无法胜任医疗过失鉴定的。一位技术水平高的临床医师,需经过多年的临床实践,方能胜任专科的主任医师资格。临床医学是非常复杂的学科,现行医学分科越来越细,不是该专科的医师很难诊治其病,也很难评估疾病演变过程的转归,而法医只是侧重对非疾病引起死亡的尸体及相关物的现状研究和评定。他们不具有对疾病发生过程的自然转归各种专业诊治技能的基本知识,尤其是对临床医治过程中产生的并发症候群缺少经验。因此,由法医对如此复杂的特殊专业作出医疗过失的鉴定,是很难让众多资深医学专家信服的,其公正性自然缺乏坚实的科学基础和客观性。

  ③某些司法鉴定结论的推论性强,不具客观性和科学性。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老太太半年前曾在起床时下地未站稳,歪倒在地,自述尾骨骨折,左下肢无力,经X片和CT 片诊断,证明其尾骨骨折是多年前的陈旧性骨折,并同时伴有腔隙性脑梗、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双肺间质纤维化,经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经司法鉴定认定“尾骨骨折是陈旧性非此次歪倒所致,但此次外伤致其体表软组织损伤,伤后出现左侧肢体肌力下降明显,目前检查左侧肢体肌力已明显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