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19 04:35:15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全文已在公布之日起实施,全文共计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创设行政处罚时应当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2014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当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应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
(六)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
第八条 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明确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必要时可以设定罚款数额的幅度。在设定处以一定罚款数额的幅度时,罚款数额较大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倍;罚款数额巨大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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