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 管辖

发布时间:2019-08-08 01:24:15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权,涉及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两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24、和29条的规定,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来说: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单位,;——对医疗单位设在外地的分部、医疗点,若该分部、医疗点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书,由分部、。若分部、医疗点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对联合办医或协助办医的,;
——对个体行医者,;
——对游医或因差错事故而逃逸的个体行医者,由游医、;
——对解放军、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这是我国现有法律医疗损害案件管辖的基本规定。

起诉,,先受理立案。,即一般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