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城市打工者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8 14:36:15
医疗纠纷中城市打工者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案情介绍:农村妇女在城市打工期间遭遇医疗损害,是否可以依据城市标准判决医疗机构赔偿?答案是肯定的。11月2日,江苏省宿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手术中小肠被切断的原告周榕将接受某医院13万多元的赔偿。
2009年7月11日,泗洪县农村妇女周榕因腹部疼痛到被告某镇医院检查治疗,经被告检查为“子宫肌瘤”,被告即要求原告住院治疗,同日对原告实施子宫切除手术。但术后周榕一直感到腹部疼痛,并膨胀。其家人向医院反映了该情况,医院说是“术后正常现象”。
可怕的事情发生了,16天后的7月27日凌晨,周榕手术后的伤疤被腹部膨胀撕裂,造成剧烈疼痛并伴腹内大量粪便喷出。家人立即将周榕送往某镇医院,该院医生及领导一筹莫展。后该院将周榕转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发现周榕的腹腔内另有一段被截断的小肠,造成周榕巨大病痛的原因终于真相大白。
周榕在县人民医院又做了两次手术并住院治疗,期间又在被告处住院治疗两个月。该事故经宿迁市医学会鉴定,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要求被告某镇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7.659万元。
一审另查明,1、原告周榕第一次在被告处治疗花费医疗费3161.4元,后三次住院花费的医疗费30754.02元,均已由被告负担;2、原告周榕住院治疗的总天数为126天,期间被告方提供护理61天,提供伙食63天;3、周榕自2004年以来一直在无锡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打工,月收入约1200元。
,被告某镇医院在原告周榕无子宫切除手术指征的情况下行全子宫切除术,违反医疗常规且术后发生回肠瘘,致原告身体损伤,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其伤残等级应为八级。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自2004年以来一直在无锡市润科工贸有限公司打工,故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经核算,判决被告赔偿周榕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36156.93元。
某镇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周榕系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一审认定被上诉人长期在城镇打工,并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认为,上诉人因医疗过错造成被上诉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被上诉人周榕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标准问题。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了无锡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上诉人长期在该公司工作。,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该负责人也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医疗损害发生前,一直在城镇工作、生活达一年以上,一审据此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残疾生活补助费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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