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并发症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8 13:54:15


麻醉并发症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2007年8月31日,女青年许某经徐州某集团医院诊断为右中指屈肌腱断裂。9月1日医院给予许某行肌腱吻合术,在麻醉过程中,许某出现上腹痛,继之胸痛,手术暂停。后行X线检查,发现右侧气胸,医院未做特殊处理。9月2日,医院继续行肌腱吻合术,并复查胸部X线片,也未予特殊处理。2007年12月,徐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诊断明确,医方麻醉术式选择符合医疗规范。2、患者右侧气胸系麻醉并发症,医方对气胸发生后的处理欠积极。3、医方未能提供第一次麻醉同意书及麻醉记录单的原始资料。4、右中指末节指间关节活动轻微受限系术后粘联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结论为:本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病例经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负完全责任,故医院应依法对许某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