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院需赔偿病人后续治疗费

发布时间:2020-02-29 14:32:15


医疗事故医院需赔偿病人后续治疗费
  病人出院时,医院没有告知具体复查时间。出院后,病人视网膜脱离。,病人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能否要求医院承担?
  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定,医院须赔偿病人后续治疗费用的20%。

  视网膜脱离 病人两次起诉

  2005年,林某在位于鼓楼区的某医院治疗眼部疾病。出院时,该医院没有告知定期复查眼底的具体时间。随后,林某病情恶化,视网膜脱离。

,要求某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在该案诉讼期间,医疗事故赔偿举证期后,林某仍在其他医院多次进行后续治疗,花费了大量费用。

  林某认为该医院也应承担部分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但协商未果,于是再次起诉。

  后续治疗费用 医院须赔二成

  对于第二次起诉,,医院在林某出院时,没有提供定期复查眼底的具体时间,与病人视网膜脱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该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医院应对原告林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林某后续治疗中各项费用的20%。

  2005年7月、8月、10月、12月以及2006年5月,林某先后在其他两家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后续治疗,各项费用共计27128.13元。按20%的赔偿责任计算即5425元。庭审中,原告林某只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52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