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需要解决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0 23:46:1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实施,给医疗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笔者认为,其解决思路大致有以下几点:
研究的重点应放在医疗损害赔偿上
目前谈及医疗纠纷有很多名词形容同一个事物,有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医疗损害、医疗过失等等。如果结合出现该名词的文章看,其含义基本一样,但是这几个概念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其中医疗事故主要是一个行政上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随着行政法规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并非所有的可归责的医疗行为都是医疗事故;医疗侵权含义过于广泛,涉及故意和过失两种侵权行为,其中很多问题并不需要结合医疗的特殊性进行特别研究;医疗过失仅仅是医疗损害赔偿的一个归责原则,不足以成为研究的重点;而医疗损害是一个法学概念,它是指在正常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过失,给患者身体造成的医源性损害。这个概念强调过失这一可归责的特点,并排除了其他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但没有体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的侵权行为。突出对医疗损害赔偿的研究,有利于突出研究重点,对于司法实践和医疗行政管理更具指导性,意义更加重大。
侵权行为法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最为恰当的法律
目前理论研究和实务中对医疗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侵权说三种,此外还有一种国家赔偿法说,然而支持此理论的仅有寥寥数人,也仅在理论研究领域有微弱的呼声,实务中则无人支持此说。比较这几种法律的适用,医疗损害往往可以看作是违约责任(医患关系是否是契约关系,在理论界仍然存在着重大分歧)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可择一提出诉讼,但是从赔偿额度上看,侵权责任要比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医疗损害,且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诸般归责原则是否适用于医患关系,只看最终的赔偿还是要使用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就可以明白,至少在医疗损害赔偿问题上,强调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实际意义。比较各种法律的适用,侵权行为法可谓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最为恰当的法律。
在运用侵权行为法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时应重视其归责原则的研究
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框架为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组成的归责理论。在运用侵权行为法考察医疗损害时,我们可以发现,医疗损害具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首先医疗行为不仅有医患双方的合意,还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义务;其次在过错的认定上,鉴于医疗损害赔偿其损害结果是医疗行为和自身疾病的双重作用,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其因果关系目前采用的是基于过错推定原则的相当因果关系,由此而伴生出举证责任倒置等特殊的规定,即使对于专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专家来说,也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研究领域。如何结合医疗行为的特点和我国医疗制度的现状,制定一个比较合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利于平衡诸方利益,既能够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医学科学发展的归责原则,应该成为进行侵权行为法框架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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