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遵循哪些原则
发布时间:2020-09-04 03:26:15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基础上,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具体活动,是将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原则、形式、方法运用到各种具体的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活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法律所隐含或明示的政策或公理。那么,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
行政许可实施遵循哪些原则?
1、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许可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许可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活动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虽然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事先控制的一种手段,但是,它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某种权利和免除某种义务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就不能主动予以许可。所以,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遵循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的原则。
2、许可法定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的法定原则就是指设定行政许的机关、权限、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权限、实施的范围、条件、标准、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人们都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就会告别"行政审批时代",这是人们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前行政管理过度依赖审批手续的形象说法。也的确如此,有管理的地方就有行政审批,可以说,谁都在设定行政审批,县一级在设定,乡(镇)一级也在设定,从而导致审批项目过多过滥,审批程序冗长复杂。这次新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就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上,剥夺了部门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同时,在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也必须遵循法定的原则。比如,实施的主体要合法、依据要合法、程序要合法,总之,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据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这一原则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法律的这一规定,所谓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作出影响公民权益的行为时,必须让利害关系人了解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结果的一项制度。除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之外,其他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公开。所谓公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禁止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的歧途和偏见。所谓公正原则,这其中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实体上的公正;二是程序上的公正。具体说,也就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允许相对方参与。过去,我国在行政许可领域,正是由于缺乏这样一种机制,导致了许多腐败和滥用权力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在土地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许可和垄断企业的市场准入许可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这一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所以,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我们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便民、高效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法律的这一规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原则之一。所谓便民,就是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手续要简化、方便、快捷,别让老百姓为一点儿事,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所谓高效,就是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无故拖延,而且必须以较小的行政许可成本,即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来实现既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使社会效益最大化。可是现实中的行政许可程序冗长烦琐,行政许可机关办事人员态度生硬,办事拖拉几乎成了行政许可的通病。由于种种问题的存在,从而导致使老百姓办事有盖不完的章,走不完的程序。为了解决老百姓办事难和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的问题,行政许可法对便民、高效提出明确的规定,这是非常正确的。同时,行政许可法还创设了若干便民服务和高效运作的制度。比如相对集中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受理条件"、"网上许可"、"许可听证"、"收费法定"等制度。并将行政许可的最长时间规定为30天和60天。所以,作为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和有关便民、高效运作的具体制度。
5、信赖保护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律的这一规定是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所谓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信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而从事的活动,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行政许可而言,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没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而要遵循这一原则,这就要求行政许可机关要诚实信用,说出的话要算数,不得随意改变。这也是平衡行政权力的一项重要原则。当然,遵循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双方要相互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而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也要讲信用。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借口,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同时,也要求许可申请人也不能利用欺诈、胁迫或行贿等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就行政许可机关来说,过去有一些行政许可机关由于不讲信用,有时虽有郑重的承诺,可事后很快就改变了,从而使严肃的法律成了笑话。所以,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信赖保护的原则。
6、权利和法律救济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法律的这一规定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法律救济的原则规定。陈述是指许可申请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申辩是指许可申请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一种行为。陈述和申辩的目的在于改变行政许可机关对自己行为的了解和将要形成的许可决定。这是许可申请人在行政许可中享有的两项权利。行政复议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许可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行政许可当事人在接到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之后,依法享有的两项权利。行政赔偿是指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后,经审查裁定行政许可决定错误并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要求行政赔偿的一种权利。为使行政许可在程序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具有五种权利,这是维护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比如,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许可申请依法不予批准,这是行政机关的职权,相对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有权利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享有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所以,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就要遵循权利和法律救济的原则,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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