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实施医疗事故鉴定乌云依然笼罩法律天空

发布时间:2019-08-16 11:33:15


新医改实施 医疗事故鉴定乌云依然笼罩法律天空

 

  【内容提要】国家已经全面扭转了片面保护的观念,从纲领上和行动上回归医药卫生体制公益化的理性认知,新医改方案明确划定了实现回归公益这一核心价值的蓝图和路线。然而,如果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核心制度的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不废除,片面保护的司法和立法观念不革除,则不仅可以使国家的宏图大略难以实现,而且会使旧有机制的破坏力更加肆虐而失去控制。本文从配合新医改,、新步伐保持一致的高度上认为,全面废除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字】新医改 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 立法 破坏 片面保护

 

刘刚对医疗事故鉴定不再信任了。刘刚年仅40岁的妻子被医院两次切肺后身体极度虚弱,在医院病床上躺了3年,几乎已经没有了康复的机会。结核病在我国早已经不再是绝症,何况刘刚的妻子这样年轻,何况她的结核病在治疗伊始只存在于左肺上叶,何况2006年4月就诊的是沈阳一家专科医院。刘刚的年轻妻子如何走到了今天这一万劫不复的境地,刘刚百思不得其解……(详见本文第七部分“鉴定底线崩溃实例九则”)

第一部分 废除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核心制度。这项制度发端于片面利益,发端于片面市场化[1]的旧医改。数年来,在国家相关机构及国际组织已经给出这种片面医改不成功的明确结论[2]后,这种片面保护的鉴定制度和鉴定观念不仅在行政执法领域根深蒂固,而且能够持续破坏司法和立法,广泛程度和深度又有升级趋势[3],令人不得不深思和忧虑。
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不仅没有发挥其被期待的解决医患纷争的全面作用,而且成为肇事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得以片面保护的工具。间接豁免了肇事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豁免了错误鉴定的责任[4],当然也经常被用来豁免或者部分豁免肇事医方民事赔偿责任。从关键制度上背书了旧医改所倡导的营利化行医方向。使各种潜规则取代法律和医德,成为医药卫生界几近通行的法则[5]。其中,大处方就成为了这种片面营利的法则之一。它不惜以大量患者的生命为其获利的代价,完全颠倒了行医目的中生命价值和经济利益价值的本末地位[6]。
今年以来,国家已经全面扭转了片面保护的观念[7],从纲领上和行动上回归医药卫生体制公益化的理性认知,新医改方案明确划定了实现回归公益这一核心价值的蓝图和路线。然而,如果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不废除,片面保护的司法和立法观念不革除,则不仅可以使国家的宏图大略难以实现,而且会使旧有机制的破坏力更加肆虐而失去控制[8]。
因此,从配合新医改,、新步伐保持一致的高度上看,全面废除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第二部分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发端与特点


一、发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权专属于事故发生地医学会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书没有鉴定组成员的签名。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重要制度的时候,。
这部司法解释规定的鉴定结论要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要有鉴定人签名(第29条)。,即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第59条)。当事人有权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可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61条)。
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与已经实施的司法制度显然大不一样。无论表述为背道而驰,还是表述为我行我素,至少它们不属于一个尺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事故的鉴定制度上不仅把原来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隶属于卫生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的公共职权转移给了社会组织医学会所组织的专家组,而且在鉴定的事故种类上不再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10]。这就使刑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失去了鉴定程序的依据[11]。该罪在实践中已经很难追究。约等于给医生职务行为以刑事豁免权。
该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实施伊始,行政机关不惟在鉴定体制上,而且在对受害患者的赔偿标准上,企图作统一或者垄断。这与行政机关片面保护“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出发点有关[12]。因为该赔偿标准与司法日趋成熟的理念不一致,司法很难接受诸如造成患者死亡不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观念[13]。迟迟没有正面回应条例标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司法应用问题[14]。直到2003年1月6日,。该通知明确给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两套标准,一套是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一套是基本法《民法通则》的标准。这为此后数年的医疗赔偿标准“二元化”开辟了道路。
此间,,做出的医疗体制改革报告显示中国多年来所进行的片面市场化的医疗体制改革整体不成功[1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不仅没有响应这项权威报告而停止脚步,反而加快了进军医疗司法的步伐。各地司法机关受法学界某著名专家的错误观念的影响[17],逐步远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正确的司法理念,把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逐渐奉为至上的、优先的司法依据[18]。不顾此前已经公开报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错鉴率约50%的客观事实[19],任凭司法也跟着出现一半错案。这实际上已经相当危险。

二、特点

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备以下特点:
1、属于肇事医疗机构所在当地的医学界社会组织(由当地医师组成)对医患双方之间的纷争做裁切。在过去和当今的世界上,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解决医患双方的司法纷争中采取这样的制度。
2、鉴定专家组的合议制超越法律、超越司法,属于秘密的裁决[20]。专家临时出面;完成关键环节后即拿钱走人;由于是秘密进行,即使其行为存在不当也不会受到当事人或者相关机构追究。具备已往旧医改时期医师秘密“走穴”的基本特征。相比较而言,司法裁切纷争,哪怕是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判决,尚需要合议庭全部成员在判决书上署名。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的成员却不需要在鉴定书上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