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批复成法律的“绊马索”
发布时间:2019-08-06 21:10:15
11月3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的三年前北京一家著名三甲医院的女教授熊卓为在本院接受治疗后死亡的案例,关于该院参与治疗的实习学生是不是“非法行医”,一直争论不休,虽然最后熊卓为丈夫王建国获得了医院赔偿,但是对于王建国所称的“非法行医”问题,。
如果审视这个案件全过程你就会发现,。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并处罚金。严格按照法律来说,该医院的实习学生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显然是“非法行医”。,该批复称: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机构和工作时间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所以医院以此否定了自己是非法行医。
经过部门批复与法律这场持久战,。??难道法律在部门批示面前还要低他一等吗?
抛开部门文件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不谈,。:医学专业毕业第一年后委屈的医师资格的,可以在职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局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这与07年对甘肃卫生厅的批复几乎是相反的定论。
民间流传该著名医院是“红帽子地下开黑店”也是出于一种无奈之举吧!民告医院,和民告官的差不多,道路艰辛。而公民手中的“尚方宝剑”就是我们的法律,。。这不得不令我们深思!
“非法行医”的鉴定是按照法律来判定的。,显然是没有遵循最基本的依法原则,?,还是别的什么部,发文件做批复也需以法律为前提,不应该形成与法律相矛盾的定论,从而给法律的公正立下“绊马索”。同时法律既然已经处于落伍的状态,我们的立法部门也应该及时的改进,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法律。
万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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