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该进精神病院,谁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9-08-14 23:58:15
一家之言
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白水洼村村民程刚,两年前被镇派出所民警强行送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58天。警方的理由是,程经常与邻居发生矛盾,在家属不配合工作的情况下,民警才将其送医。出院后,程刚以“非法执行精神病强制治疗行为”为由起诉。(10月29日《新京报》)
从法律层面看,此案的关键问题是:警察在怀疑某人有精神病时是否有权强制送其到精神病医院?如果有,其行使是否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该规定应该只适用于严重危害刑法法益、经法定程序鉴定为完全无辨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本案中程某并无危害刑法法益的行为,更不是已被鉴定为精神病病人,显然并不适用。
那么,虽不成立犯罪,屡屡制造治安案件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是否也可以强制送其到精神病医院呢?不能。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这里并未授权政府可以强制医疗。
应该说,政府职能部门将疑似精神病人强制送诊的国家立法,目前还没有出台。但有一些地方立法涉及,例如北京市在2006年出台了《精神卫生条例》。海淀公安分局相关人员就该案表示,民警是按法定程序处理的,其法定之依据应该是指这个条例。
该条例第31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而本案中警方送诊的理由却是“程某经常和邻居发生矛盾”,程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程度,很是疑问。另外,也没有见到具体的程序规定。
不容否认,有些狂躁的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显而易见,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实施这种行政强制应是必要的,但必须在程序上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毕竟关涉宪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希望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精神卫生法》尽快出台。
苍松(律师)
最新资讯
-
08-21 2
-
08-20 1
-
08-26 0
-
08-06 2
-
11-07 0
-
08-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