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全文2015

发布时间:2019-08-26 10:28:15


  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全文已在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计二十一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5〕第1号

  《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6月19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张庆伟

  2015年6月26日

  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委托,是指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委托。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并将委托实施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可以提出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建议,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给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建议,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考虑拟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委托层级,并征求拟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意见。

  拟委托的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许可相互关联且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征得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后同步委托。

  第九条 委托行政机关可以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事项、委托依据、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权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