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10 13:26:15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则,。但是,,它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的,从全局上处理行政事务,一般不宜、也难以处理大量的具体行政事务。,可能不胜其繁,。因此,本条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对本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常委委员和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几点不同意见,一是规定由本机关复议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法律制度上说不够合理,难以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也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其自己复议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己作自己的法官,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负面影响;第三,,有利于发现和纠正部委和省级政府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同时也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有错必纠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第四,行政复议本身就具有层级监督的性质,,;第五,从近期有关行政复议法立法调研的情况看,广西、广东、江西等省区近年来均未出现因对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复议案件,可见行政复议法出台后也不会出现大量对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可采取“或议或审”的方式。为此,本法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明确规定了两步走的原则,、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需要注意的是,、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由本机关复议,对该复议仍不服的,作出了可以选择的规定,,、。这一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更有效地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权的监督。但必须要注意,这两条救济途径的选择是择一的,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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