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0-01-16 18:23:15


  医疗损害包括哪些

  无论是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在刑事责任,损害事实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损害事实更是构成侵权行为的首要的必要条件。无损害即无责任。医疗事故是一个行政法概念,见于《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之中。医疗事故肯定存在医疗损害,但医疗事故的门槛高了一些,有许多存在医疗损害事实的事件并不构成《条例》及鞭配套文件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条例》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很多受到医疗损害的患者就行不到赔偿,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为此,患方就有必要从民法的角度追究医方斩民事责任。对于医疗损害,有的学者主张适用合同法,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但目前国内外学者较普遍地认为,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更有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

  关于损害的概念近年来颇有争议。在早期的公家权行为法中,由于只承认财产损害,,所以对损害多采取差额说,即以其人未受损害闪的财产与受损害后的财产相比较,所生的差额,即谓之损害。然而,差额说只能说明财产损害,而对非财产损害则无从说明。近年来,人权意识的普遍高涨,人的精神权利和利益得到足够的重视,于是关于非财产损害产生了具体的观察损害说。即所谓损害,不但抽象的差额谓之损害,具体的现实的损害更应谓之为损害。损害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尚未发生的、臆想的、虚构的现象,并且这种事实能够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具有客观确定性。损害后果往往是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不利益,这种不利益包括不良后果状态两种情况。损害应当能够得到赔偿,但从量上看,损害虽已发生,但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在法律上才是可补救的。从质上看,损害是对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的侵害。

  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因医方的医疗行为对患方所造成的人身伤残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患方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后果与事实。

  医疗损害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害事实:一是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的损害,如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其他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二是患者生命健康、身体以外的人身权原损害,强侵犯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三是对患者财产上的损害,如让患者支付了不应由其支付的医疗费用,又如患者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未能得到合理的医疗;四是对患者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得寸造成了患才的肉体疼痛、精神痛苦等;五是对患者近亲属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等,必然造成患者近亲属财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六是造成患者所在单位财产上的损害。

  医疗损害表现为物质的损害与精神的损害两面个方面,又称为财产的损害与非财产的损害。财产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害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凡一切财产上的不利之变都属于财产损害。它不仅包括已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如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损失,属于财产的积极减少;而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答去劳动能力,于是本可能通过劳动获取的报酬无法再获得, 属于财产的消极不增加。非财产和损害即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精神损害,从本质上是不可以我金钱计算的损失。但在实践中,不能以精神损害是不可以金钱计算为由,拒绝给予受害麻痹大意主以精神损失赔偿金或精神抚恤金。2001年3月8日公布、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医疗伤害精神赔偿也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