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身损害赔偿翻倍判决生效将具标志意义

发布时间:2019-08-13 15:26:15


  案件正在二审法学专家:如判决最终生效将具标志意义

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总额30余万。

按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总额是60余万。

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大剑不会想到,自己父亲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后,关于赔偿的官司,可能会成为一起经典的判例:死亡赔偿金的总额被确定为62万余元,较之以往提高了一倍。

法学专家表示,近些年,各类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一直是在提高。如果这个判决最终生效,那么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说,具有标志性意义。

遇交通事故老父去世

大剑的爸爸是出租车司机,2010年7月24日下午,在过马路时,被一辆大客车撞倒,随后被送到医院抢救。8月20日,在住院27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共花了将近8万的医药费。我们家的条件不太好,不过,大客车的单位给拿了将近6万,保险公司先给拿了1万。 ”大剑表示。

这起事故经沈阳交警支队铁西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同等责任获赔三十万

对于赔偿问题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大剑将肇事司机,大客车所在的单位,以及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80余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一项,就要求被告赔偿62万余元。

被告公司表示:“交警认定我们双方是同等责任,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应该按照50%的比例赔偿。同时我们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过高,计算方法有误。 ”

日前,。其中死亡赔偿金总额依据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数额为622080元(31104元×20年),再依据责任比例计算,即622080元的一半。被告单位认为赔偿数额过高,。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死亡赔偿金翻了一番

“通常情况下,依据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赔偿,赔偿期限是20年。 2010年辽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61元,乘以20年的赔偿期限,大约是30余万元。 ”一名律师介绍。

而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依据2010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这样最后确定的数额为60余万,比之前提高了大约一倍。“我们不服这个判决,我们认为死亡赔偿金总额的计算还应该按照30余万认定。 ”这是被告的上诉理由之一。“近些年,各类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一直是在提高。比如最近非法用工的死亡赔偿金就在大幅提高。而从今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也有提高,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三倍。具体到大剑爸爸的案件,如果这个判决最终生效,那么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说,具有标志性意义。”一名法学专家这样介绍。 记者 隋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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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够出生日不定应认定达到责任年龄

小波(化名)按照户籍上记载,他出生于1995年1月5日。

2009年6月10日,小波抢走小东的诺基亚手机一部。随后又从小明家抢走人民币6120余元。

、未满十六周岁,应依法减轻处罚。因此判决小波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小波是个弃儿,他户口上的出生年份是他出生的年份,但是日期是他养父收养他的日子。他准确年龄尚未确定,而他作案时是否年满十四周岁,关系到他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应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小波的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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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