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案11原告获赔350万举报有功者仍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9-08-23 08:44:15
■"齐二药"事件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
■"齐二药"。 新快报记者 李小萌/摄
4家被告连带赔偿350万
“齐二药”系列赔偿案件在距离最后审限还有3天时,昨日终于一审判决。
文/图 记者刘晓星、练情情
“齐二药”系列赔偿案件在距离最后审限还有3天时,昨日终于有了一审判决。,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山三院昨天明确表示会在15日内递交上诉状。
销售者要对缺陷产品承责
经过审理,损害赔偿纠纷,即受害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最终判决齐二药公司向11名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508247.46元,中山三院、金蘅源、省医保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一:销售者即使无过错也要对缺陷产品承责。此前,齐二药公司缺席了所有的民事赔偿庭审。而另三名被告均提出,其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在药品采购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齐二药公司是涉案产品的制造者,金蘅源、医保公司是销售者。中山三院虽然有别于一般意义的销售者,但其在为患者治疗用药过程中,属于营利性的,医院购进药品的价格与给患者使用药品的价格存在明显的价差,具有经营者的性质,亦属于销售者。根据《民法通则》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就是产品责任,其一般构成要件为: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鉴定,齐二药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6030501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二甘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属缺陷产品。相关法律并无规定,产品的销售者在经销产品过程中无过错即不用承担产品责任。因此,即使中山三院、金蘅源、医保公司在经销药品的过程中无过错,亦应承责。
依据二:《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了连带责任。对于侵权责任的承责形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据此规定,四被告对原告均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而齐二药公司是生产涉案药品的责任人,其应为损害赔偿的最终承受者。而另外三名被告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涉案药品制造者齐二药公司享有追偿权。
依据三:依据专家组意见确定承担比例。“齐二药”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卫生厅组织了省内外专家组,对该案11名患者的病例进行讨论。专家组认为:章国宏、周桂全、任贞朝、陈文陆、吴明远、陈宗明等6名患者的死亡与使用假药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曾令光、周杰敏2名患者无确切证据提示其病情加重或器官功能损害与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有关;陈发、丛刚、张荣(金监)没有二甘醇中毒的临床表现。11名患者中,除丛刚、张荣(金监)外,其余均已死亡。对于专家组鉴定死亡直接原因是二甘醇中毒所致的受害者,。而对于其他几名受害者,虽然关联度不大,但将该批还有有毒物质的注射液注射到人体上,必然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中山三院在治疗受害人的过程中,向受害人身体内注射了多支有害于人体健康的涉案药品。如果中山三院对受害人一直使用有效的药物,受害人的病情就有可能不会加重,或其生命有可能延长。涉案药品的使用,使受害人错过了良好的治疗时机,甚至错过了延长生命的机会,其与受害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因为不排除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亦是其病情加重或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酌情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连带赔偿其余5名原告损失的60%。
昨天一审判决后,除金蘅源的代理人表示“一点意见都没有,不上诉”以外,多名原告及其代理人、中山三院、省医保均表示要上诉或考虑上诉。
家属声音:无法接受
“无法接受!。“我们的索赔金额是119万多元,现在只判赔66万多元,少了将近一半!”任一龙说,任贞朝走后,留下了一个11岁的儿子。年迈的父母本来就有心脏病,痛失爱子后身体状况更是每况愈下。当初任贞朝在海南治疗时已经花了几十万,出于对广州大医院医疗水平的信任,卖了房子过来治疗,结果却客死异乡。
陈发的女儿陈小影眼圈红红地表示“非常不满意”。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陈发被认为没有二甘醇中毒的临床表现。“爸爸注射了20多支假药,是注射得最多的几个人,后来他就去世了,怎么能说没中毒呢?”陈小影认为,在34万余元的赔偿总额中,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太少了,因为“爸爸是家里的精神支柱”。
受害人及其家属认为赔付标准过低
庭后,本系列案多个受害人代理律师陈北元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即判决由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认定了医院属于销售者,在此基础上适用了《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并且适用了产品质量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基本全部采纳了其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令受害人较为安慰的一点是,此次判决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依据现有标准给予受害人适当赔偿,但陈北元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受害人和社会所受到的伤害,现行法律并不能给予足够和恰当的抚慰,不能够有效遏制大规模药品质量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会将诉讼进行到底”,他寄望于此次诉讼成为医药领域由混乱向良好转变的转折点,并通过媒体呼吁尽快出台《药品安全法》,并在其中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药害事件公共救助基金制度等三大核心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填补受害人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传统损害赔偿制度,在某些特定领域早已不能真正补偿受害方的全部损失。因为受害方为了追索损失,进行诉讼所耗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的损失依据补偿性的赔偿往往无法获得救济,有些受害者因此放弃自己追偿的权利,这就必然导致不法行为的泛滥。此次判决过后,普遍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均认为赔付的标准过低,不满判决。陈北元为此呼吁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实际损害额以外的赔偿,鼓励受害人通过诉讼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功能,。
最新资讯
-
08-24 2
-
01-24 1
-
08-22 0
-
01-11 1
-
08-02 2
-
08-0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