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治疗胆囊炎竟遭16次开腹某医院手术过失赔35.6万
发布时间:2021-03-04 08:54:15
近日,,医院须赔款35.6万多元。
16次开腹手术住院2194天
董某是一名下岗女工,1993年8月,因右上腹疼痛而到湛江市某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同年8月26日,该院医生李某对董某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中,董某大出血,后经钛夹夹住及电灼止血;约两周后伤口愈合,董某同年9月17日出院。9月29日,董某因皮肤、巩膜黄疸第二次到某人民医院就诊。经B超检查,发现其肝内胆管扩张、胆总管中上段梗阻,考虑可能因胆囊切除术引起的胆管损伤致疤痕性胆管狭窄。经会诊后,院方于10月2日对董某再进行剖腹胆管探查术,并行狭窄部胆管切开、整形、胃窦切除、胃空肠吻合等手术,至1994年2月1日出院。此后,董某因胆道吻合口漏、胆道术后感染、狭窄等原因又先后5次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多年来先后16次开腹手术,前后7次住院共计2194天。
中华医学会:院方担主责
受尽病痛折磨的董某认为某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于2002年提出鉴定申请。湛江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董某不服,于2003年9月16日经市卫生局委托广东省医学会再次进行技术鉴定。广东省医学会于20 03年11月4日作出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并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对医案重新鉴定。,由中华医学会对医案作出司法鉴定。
2005年9月15日,中华医学会作出中华医鉴(2005)03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认为:“患者胆囊炎、胆囊结石,诊断明确,有腹腔镜手术适应症。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1)术中发生大出血时未及时中转开腹手术;(2)术者经验不足,出血后盲目钳夹和电烧,导致胆管损伤;(3)术后观察不仔细,处理不及时,导致病情延误,失去最佳手术挽救时机;(4)第二次手术时,胃窦切除术指征不明确。医方的上述过失行为违反了外科腹腔镜手术常规,与患者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为:“本医疗纠纷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两次判决:赔偿80%变全赔
:某人民医院以上医疗行为是造成该次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某人民医院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一、董某第七次住院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合计329648.38元,某人民医院须赔偿董某263718.70元;二、某人民医院须赔偿董某精神抚慰金8936. 88元;三、董某前六次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295625.10元,由某人民医院负担236500.08元,董某须支付给某人民医院59125.02元;四、上述第一、二项,某人民医院应支付给董某的赔偿款共2726 55.58元。扣减有关款项,合计某人民医院应支付给董某203530.56元,五、驳回董某要求某人民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请求。
二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欠妥,应予以纠正;董某上诉部分有理,应予支持。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五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人民医院应赔偿董某因医疗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334250.28元;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某人民医院应赔偿董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2342.20元;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上述第三、四项判决合计,某人民医院应支付给董某赔偿款为356592.48元。 (编辑:栾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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