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1周后丢工作状告医院侵犯隐私权索赔5万

发布时间:2019-08-16 05:59:15


  ●体检后,被告知公司已招新人。乙肝病毒携带者以侵犯隐私权为由状告医院

  ●医院表示对是否为入职体检并不知情,未泄露体检信息

  ●成都市卫生局调查发现,成都西区医院体检中心不具备职业健康的体检资质

  昨日上午,。

,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庭上,双方就当时体检的性质和是否侵犯隐私权两个问题,作了详细陈述和激烈辩论。

  事件回放

  体检一周后工作丢了

  龙跃2005年毕业后在上海工作,2010年5月决定回川发展。7月,他向成都一家公司投了简历。

  1个月后,该公司通知他去面试。经过3轮面试,龙跃获得认可,双方谈好了5500元的月薪。

  2010年8月13日,龙跃来到成都西区医院体检。一周后,公司却给了龙跃“已经招了新的人”的答复,拒绝其入职。

  当年11月4日,龙跃分别向成都卫生局及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投诉信,举报医院和用工单位违规对入职员工进行乙肝5项检查。

  11月18日,成都卫生局对违规的成都西区医院下达警告和罚款900元的卫生行政处罚意见书。调查中,发现该医院体检中心根本不具备职业健康的体检资质。

  12月16日,劳动部门对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违规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也是成都劳动部门向违规要求体检乙肝5项的用人单位,开出的首张罚单。

  随后,龙跃将成都西区医院告上法庭,这或是川内首起乙肝病毒携带者状告医院侵犯隐私权的案件。

  庭审焦点

  是否为入职体检

  龙跃的代理人成卓(化名)也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

  成卓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其中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就业体检不分入职体检和单位常规体检,所以院方在一开始就已违规。

  成都西区医院则认为,就业体检应理解为入职体检。用人单位和院方只是电话沟通过,并未在电话中特别说明是入职体检,而且医院在体检时也没有询问义务。当时龙跃是个人缴费体检,只报了公司名称和自己名字,所以医院不存在过错。

  是否侵犯隐私权

  成卓认为,医院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应对病人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他陈述说,当时龙跃没有立即获得体检结果,是经过多方交涉后才拿到体检报告,此时他已被拒绝录用。而且,龙跃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信息只有医院和原告本人知道。在并无利益的情况下,龙跃不会告知用人单位,所以应是医院将信息透露给了用人单位。

  医院则认为,无直接证据表明是医院将信息告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能有其他途径获得该信息。

  成卓同时主张,失去工作导致龙跃在精神上承受巨大和沉重的压力,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所以索赔5万元的精神损失。对此,院方也不予认可。

  最终,,该案将择日宣判。

  经历了风风雨雨的龙跃已离开成都,并于去年11月找到新的工作。

  新闻背景

  就业体检取消乙肝检测国家三部门曾明确规定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明确要求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

,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相关案例

  “乙肝阳性”进公司遭拒应聘者打官司胜诉获赔

  2010年年初,魏先生经过几轮面试,眼看就能以高级销售工程师的身份进入上海某公司就职了。但在最后体检中,他却被验出乙肝表面抗原为阳性。公司随即取消了他应聘的职位。

  魏先生状告体检医院和招聘单位,以侵犯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为由,提出总计5.22万元的索赔。最终,,体检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