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侵权法是保障权利的基本法

发布时间:2020-06-01 00:16:15


侵权责任法》是前年通过,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制度,是保障老百姓私权的一部基本法,也是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之所以把它叫做基本法,就是因为它规定的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的是基本的民事权利。《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全面列举了这部法律所保障的18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公民法人的各项权利,几乎涵盖了除合同权利以外的各项私权,所有这些权利都是老百姓享有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就是基本的民事法律。《侵权责任法》也是规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

  一、侵害权益

  侵权行为就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在我国的侵权法上用的都是“侵害权益、民事权益”这样的表述,这就是说侵权首先是指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但是“侵权”这个概念在我们侵权法上是非常宽泛的,它不仅仅限于侵害权利,还包括了侵害各种权利之外的利益。,法官不能够仅仅看是不是侵害了法律上的某一种权利,如果在法律上找不到一个对应的权利就拒绝受理这个案件。权利之外的大量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也都可以受侵权法的保护。因为在我们的法律里面,有很多我们称为法益的利益,虽然它很难在法律上用权利来表述,但是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隐私这个概念,应该说一直是作为利益存在的,在我国,很长时间内我们的法律里面一直没有用一个权字,直到前些年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时候我们才用了一个权字,过去我们就叫隐私,因为立法者一直不确定这些利益是不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因此在法理上是作为利益加以保护的,从现实生活来看,大量的利益不一定在法律上找到权利的表述,但是也要受到保护。比如有人修建了一个违章建筑或者盖了一个小产权房,我们不能说他对这个违章建筑和小产权房享有一种权利,我们更不能说他享有一种物权,因为如果说他享有一种权利将来就没法拆除了,如果他享有物权的话他还要按要求办登记,就与现行法发生冲突。但是他对这个违章建筑是不是不享有任何利益?在法律上不能得到任何保护呢?不是这样,即便是违章建筑也不允许任何人去抢占它、去霸占它。那么这个时候法律保护的是什么呢?在侵权法上保护的是我们把它称为一种占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受到侵害也可以根据侵权法受到保护。所以,我想首先解释的就是说我们的侵权范围非常宽泛。但是按照侵权法的规定,对权益的界定也有两方面的限制:

  第一,这个权益必须是一种民事权益。侵权法对权益的保护限定在民事范围。举个例子,某个记者报道了一个地方政府的拆迁问题,这个报道不一定属实,起诉记者侵害了政府的名誉权、行政权。那么这个案件能不能作为一个侵权来受理?在侵权法出台之前对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很清晰的界限,现在按照侵权法的规定,侵权法只保护民事权益,侵权只限于对民事权益的侵害。这就是说,政府不能以行政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行政权受到侵害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法解决。至于政府是否享有名誉权这个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太清楚,但是按照一般的看法,政府的名誉权是受到严格的限制的,政府不能随便的以名誉权来主张救济,否则公民的监督权就很难行使。所以这个案件我个人认为不成立侵权之诉。

  第二,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非常宽泛,但都是在合同权利之外的各项权益,所以合同权利不受侵权法保护,而受合同法保护。合同法与侵权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如果涉及到对合同权益的侵害,原则上属于合同法保护的范围,所以我们的侵权法第二条列举了18项权利,但是排除了一项即合同债权,没有把合同债权写进去,就是因为这种权利原则上只受合同法保护而不应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二、学习侵权法应树立的理念

  第一,我们要树立私权的观念。

  我们学习侵权法首先要注重充分保护老百姓的私权。什么是法治?对于法治这个概念,可能有不同的解读。我认为,法治的核心可以用“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这八个字来概括,甚至保障私权应置于规范公权之前。侵权法是一个全面保障私权的法律,说它是基本法也是因为它对主要的私权都可以提供救济,从而形成了保护私权的机制,奠定了法治的基础。为什么要把保障私权放在规范公权的前面?

  首先,规范公权最终就是为了保障私权。我们之所以要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之所以要健全一系列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则,都是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更确切地讲都是为了防止行政权侵害公民的私权。物权法第42条规定了征收行为,为什么要求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并且要符合法定程序?原因就在于这些活动都是对公民私有权的限制,都是一种行政权的行使。为了防止这种权利被滥用,防止因为不当使用而造成对公民私权的侵害,法律必须要对这种权利进行严格的规范。所以规范公权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私权。

  其次,充分保障私权为规范公权确立了基础和前提条件。私权的保护实际上就确定了公权行使的界限。公权的行使不是毫无边界的,它的边界在于不得侵害老百姓的基本权利。法律上有一句名言是“自由止于权利”,就是说公权力的行使范围要止于老百姓所享有的私权,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不得侵害老百姓的私权,私权的保护就界定了公权行使的最大范围和边界。保障私权的观念就是法律的观念,尊重私权就是维护法治。,,就是关注老百姓的基本民生。什么是民生? 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权利。老百姓的权利得不到基本的维护和保护就根本谈不上对民生的关注。所以侵权法第二条列举18项权利要充分保护,就是要我们树立私权的观念,这也是侵权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第二,我们要树立以人为本,充分关爱、保护受害人的观念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对受害人提供全面救济的法律。从法律的分工来看,侵权法和刑法、行政法在功能上的分工主要在于刑法、行政法是制裁法,侵权法是救济法。其功能就是在不幸的损害发生以后,对无辜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和保护,这是侵权法和刑法、行政法最大的区别。19世纪时,侵权法还强调一定的制裁性,但是现在各国侵权法基本上都以救济为中心,以救济为重点,体现对不幸的受害人进行关爱和保护。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全面贯彻救济的功能、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几个重要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