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的医疗损害改判适用了6年后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02 20:52:15
在2005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律师代理的李知友、刘家欣夫妇诉湘乡市人民医院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采纳采纳宋律师的意见,改变原已生效的判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各项赔偿。全案判决湘乡市人民医院赔偿的数额由7万多元增加到19万多元。
该案的损害发生于19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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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时间:2004-2-7 12:32:02">修改意见,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予以了扩大、计算标准予以了提高。,按二十年计算;第三十一条明确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规定为不同性质的两项赔偿。
。、第一百一十九条判决湘乡市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补偿费等损失共计61139.67元。
。,判决湘乡市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266.84元。
,数年来倍受关注。
2006年6月27日,本案再审开庭中,律师发表的《代理词》论证:
,,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年限有的按照死者期望寿命的余命年数,一般均不少于20年。
“关于本案的赔偿,应以充分填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为基本司法理念。只有本着这一理念,才能全面解决本案的争议。才能给死者以说法,给生者以精神解脱。
“应当认识到,我国侵权赔偿法律,囿于国家体制、立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即使全部地、足额地赔偿,也不能完全填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近四年以来,举证责任‘倒置’为起点的司法改革,以人本主义为取向,形成了有利于保护弱势受害人的一系列司法理念,取得了司法水平方面的提高。代理人认为这些司法方面的新成果是本案一审时既已生效实施的法律的理解和诠释,并不是制定新的法律。这些司法成果完全应当应用到本案审判中来。”
2006年11月29日李知友、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宋律师代理李知友、刘家欣夫妇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年限的计算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再审判决明确认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按20年计算”。、第十八条,判决湘乡市人民医院赔偿李知友、刘家欣夫妇死亡补偿金998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加上赔偿的丧葬、交通、住宿费用,湘乡市人民医院共赔偿给李知友夫妇1945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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