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归责体系的博弈
发布时间:2021-01-18 17:50:15
侵权法的核心内容从“不法行为”演化到“侵权责任”,体现出深刻的体系变化。直到20世纪90年代,欧洲、日本及英美法体系都将侵权法的名称定位在“侵权行为法”,中国学术界也是如此。因为,在传统上,法律只调整行为。近年来,随着归责原则的变化,特别是从过错责任过渡到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再加上加害事由多元化等因素的大量出现,侵权法中的加害事由不再限于自然人的“行为”,许多不由行为人导致的“风险”也成为侵权法调整的对象,侵权法被看做是较宏观的权利救济体系。此外,伴随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侵权法的救济功能出现了淡化效果。这些现象都对侵权法的归责体系提出了挑战。
归责事由体系的博弈
欧洲侵权法归责体系主要区分三种归责事由: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与替代责任。
中国《侵权责任法》将归责体系规定在“小一般条款”中,即第6条(过错与过错推定)与第7条(无过错),而第2条所谓“大一般条款”却没有直接规定归责体系。此外,“大一般条款”或者“小一般条款”也没有将“公平责任”列入侵权法的归责体系。
不仅如此,《侵权责任法》第23条中所提到“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种情形显然无法纳入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有学者认为,这种条款对于见义勇为事件中的受益人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模式,使得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一方得到适当补偿,此规定属于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分配机制,尚且上升不到基本规则事由的层面。要上升至归责事由的层面,必须是以侵害《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法益为前提。
因果关系的细化
过错责任、危险责任或者替代责任都涉及因果关系的因素。在英美法中,因果关系主要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依据两个标准确定:若不是(but-for)及必要条件(sine qua non)。在个案中,法官将依据这两个标准进行审查,论证是否没有该侵权行为,则损害根本就不会发生,借此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在中国立法中,因果关系规范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0、11条,但这两个条文并没有关于因果关系判断的规则。若遇到自然灾害导致落石致人损害的案例时,便可能遇到法律适用的窘境,有产生无法确定承担责任主体的可能。
并且,在特殊因果关系下,还可能产生因果关系的竞合,如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问题。若忽略其区别,则可能同样产生适用方面的问题,如《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这项规则在美国法中也有规定,在Summers v. Tice案中,在一次狩猎活动中,由于两名被告的过失同时朝一个方向开枪,其中一颗子弹造成原告失明,,除非其中一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过失不是造成原告伤害的原因。在本案中,,因而可以推断,假使被告可以证明原告有意促成过失的产生,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就不会发生转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损害的产生都有过错。根据这个案件所确立的规则,只有在原告能够证明共同侵权行为人都有过失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如果只是数个被告中的某一个有过错,多重过错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原则就不能适用。
欧洲出现了另一个案例:受害人前去山区采摘,野生动物奔走踢落碎石,同时也有游客在山上踢落石头,下落的石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假使依照中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处理该案例,则可能遇到难题——如上所述,中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前提是限定在“行为人”,没有明确出因果关系竞合的可能。第10条的规则虽然提到替代因果关系,而规定仅仅锁住共同危险行为则稍显狭隘。
《侵权责任法》第11条通常被学者们称为累积因果关系,这种关系在表述时同样需要从因果关系竞合的真正意义下手,使得累积因果关系能够与假设因果关系相区分。累积因果关系强调侵权的同时性,侵权的同时性将引起因果关系的积累;相反,假使侵权并非同时出现,则属于假设因果关系。中国立法没有强调“二人以上同时分别实施”,可能模糊了假设因果关系与累积因果关系的区别。
此外,在替代因果关系中,如共同危险行为等,中国规定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五个人同时扔石头下楼,其中一个石头致人损害时,则属于连带责任的范围。欧洲侵权法的理论认定此属于按份责任的范畴,因出现侵害的结果每个人的几率均等,因而出现侵害概率一样的结果,据此承担按份责任。通常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非常小,除了偿付能力的效果区别外,并无根本差异。然而,法条若能将“同时”的表述明确落实,这看似简单的细节,却能使得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得以科学的划分。
完善的侵权法归责体系至少包含两项内容,即明确的归责事由以及侵权法所保护的权益。在侵权法中,要明确这两项内容十分困难,因为社会生活是千姿百态的。但是,无论采用何种归责原则,侵权事实和侵权损害之间总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通过学说或者判例,并以类型化的方式,针对个案的特殊性分析侵权事实与侵权责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作出较为科学的判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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