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归责彰显和谐理念

发布时间:2019-08-18 05:41:15


  石春玲

侵权责任法》已于日前正式实施。作为民法中直接规范人与人交往行为,调整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矛盾关系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开门见山地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立法宗旨,蕴含了三个深刻理念:

一是平等待人。发展是硬道理,但追求发展决不能以永久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发展是经济、文化、社会的均衡和全面发展,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发展成果,对权利的尊重和利益的保护应该贯穿在发展的整个过程中。

事实上,按照现代民法精神,每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劳动就业、接受教育、享受社会福利等,都不得因年龄、性别、籍贯、户籍、生理条件等非主观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一些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应及时废除。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合法权益都要予以尊重和保护,其中弱势一方的利益应受到特别保护,以平衡与强势者的关系。

在这方面,《侵权责任法》作出了积极努力。举例来说,之前一些立法自觉或不自觉地维护着二元体制中的一些不公平、不公正因素,如“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以及医疗事故损害与非医疗事故损害的区别规定等等。《侵权责任法》则在授权范围内,对“同命同价”、医疗事故赔偿等予以重新规定,突破了以户籍决定权益和救济力度的传统藩篱。

二是谨言慎行。《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律。在尊重行为自由的前提下,该法通过适度规范,使人们的行为限定在无损他人和公益的范围内,以缔造诚信、友爱、和谐的人际关系。

《侵权责任法》对行为的规范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确立:一是直接确立行为规则,明确规定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例如,该法第62条、第63条和第64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通过责任追究制度影响人们的行为决策。该法不仅沿袭传统的责任方式,传承传统的侵权法功能,而且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规定,以通过民事制裁遏制恶意侵权。其中,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这对于无视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恶意行为将起到有效遏制作用。三是通过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行为进行引导。侵权责任法通过过错归责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以督促其提醒自己不得漫不经心和疏忽大意,更不得肆意妄为。此外,只要证明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这无疑会对行为人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

三是人心向善。“信者,言之实也”。诚实守信是我国传统道德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的公理性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这一原则最初适用在契约关系中,当扩大到侵权法领域,就要求人们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利益。同时,确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过去“无害他人”的普遍义务,转变为在特定情况下要“适当地爱他人”,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友爱。

不仅如此,除了上述惩罚性赔偿可以“惩恶扬善”外,现在对责任的追究进一步扩大到了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针对一些人对于高度危险物疏于管理、随意处置、置他人安危于不顾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74条还明确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相同的理念也贯彻在动物致人损害方面,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人员都要承担责任”,以强化饲养人的责任。

总之,《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劝人向善的法律。侵权归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彰显社会道德的过程。这些规定共同强化着人们的道德意识、责任意识,体现出爱人如己的理念。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