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东东:解读《侵权责任法》医疗卫生部分
发布时间:2019-08-26 03:22:15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7月1日,《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实施,我们特别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作客人民网,就《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领域的其他侵权责任进行解读。欢迎孙教授。我是主持人傅立波。 [11:03]
[孙东东]: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3]
[主持人]:孙教授,广西的网友问,为何要颁布《侵权责任法》,它与其他法律相比,有哪些特点呢? [11:04]
[孙东东]:《侵权责任法》实际上是一个民法范围的,在大类里面我们把它叫做保护公民权益,属于司法范畴。那么我们以前的《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原则。后来有各种各样的一些单行的解释,那么《侵权责任法》把我们社会生活当中的各种各样的侵权现象、侵权行为把它归了类,统一的规定下来。这样子使《民法》的体系更加完善。 [11:04]
[孙东东]:另外,它也充分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部法有一个特点,它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几乎所有都涵盖了,不仅是医疗方面,还比如说像交通的侵权,还有产品质量的等等这些问题。 [11:04]
[孙东东]:比如说其中里面有一条,第36条就规定了网络。对网络进行了规范,它是这样写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及时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1:04]
[孙东东]:昨天,北京电视台播了一个案例,清华一个教授,建议取消长假,结果网上就有很多人骂他。然后他就起诉百度。因为百度一搜索他就有各种各样的炮轰,而且有人身攻击。这个案子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第一个这样的判例。按照《侵权责任法》网络服务商肯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现在他已经赔了。现在我跟你们讲,我说我现在你们这些网都要把有关我的信息删掉,接到通知就得删,如果不删那很有可能就构成侵权。所以说这次把这个规定的非常细,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我觉得大家一定要人人学一学,看一看,明白它了以后,我们争取把工作做好,不侵权不就完了嘛。 [11:04]
[主持人]:有一个“我本鬼才”的网友问,《侵权责任法》将对我们老百姓的生活产生哪些具体影响呢? [11:04]
[孙东东]:这个对我们所有的老百姓都是一个行为的规范。比如说我刚才说的问题,现在有人把网络理解为一个“避风港”,我当面骂你不允许,你可能打我嘴巴子,但是我通过网络骂,通过虚拟空间匿名骂,你逮不着我,实际上技术手段都可以逮着的,只不过那个时候没有管。生活当中还有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的产品逃避制裁,这次明确都给你规定好了,你该怎么做。所以说我们大家平时要注意尊重他人,这样才能做到不侵权,把自己的工作做好。脑子里一定要有这个意识,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11:05]
[主持人]:“我是一名医生”的网友问,该法就医疗领域里的侵权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请孙教授重点解析一下,好在工作当中防微杜渐。 [11:05]
[孙东东]:《侵权责任法》第7章一共规定了11条,我们叫“医疗损害侵权”,这个病医生看了以后,而且可能不好,这个上来就说我们侵权。这个在立法过程当中据我了解一开始没有,后来把它加进来了。我想加这一章的重要目的就是解决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两个二元化的问题:一个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矛盾;第二个就是制定的医疗事故赔偿和《民法通则》的人身损害的赔偿矛盾,要解决这两个二元化。,医院无所适从,患者无所适从,,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所以说这部法律要解决这个问题。 [11:05]
[孙东东]:这一章对我们医生来说非常重要的有几点:第一,第54条规定,患者在就诊活动当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面一定要明确,第一个医院和医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它写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他为什么这样写呢?他明确了医生和医院的关系,医院是雇主,医生和护士是雇员,医生行医必须以医院的名义行医,医院是责任主体,但是很多医生不明白这个道理,但是你不要忘记了,你一言一行都要顶着医院这块牌子。医院的认可是老百姓给它确定下来的,我们树立这个意识就可以加强医院内部的协调管理,这样对医生的行为规范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我想这一点要特别提醒医生。 [11:05]
[孙东东]:第二,追究过错责任。因为医学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未知数非常多,人类可以了解太空却不了解自己。那么这样就必须要允许医生有医学合理的缺陷。因为医学不是万能的,这样子就只能是追究医生的过错责任。在法律上它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比如说我到商店买东西,地太滑,滑了一跤,商场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反正事发生在你这里,出于社会的平衡,你适当赔偿一部分就完了。但是医疗施行无过错的话,这个事情医院没有办法做了,因为所有病都不可能都治好,所有的病都有死的,这样的话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个过错的判定就是违法、违规,未尽到义务。比如说本应预见不良结果可能发生,但是我们没有尽到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按照我的的资质、水平应该可以诊疗出来,结果没有诊疗出来。比如说多拍一张片子他没有拍,这个就是一种过错。 [11:05]
[孙东东]:还有一个过错是违法违规的,这一点特别提醒我们医生,一定要做到依法行医,按照诊疗规范操作。这个法律当中专门有规定,“一定要实施与当时诊疗水平相当的符合规范的行为。”这句话逻辑性非常严谨,“与当时水平相当”。因为我们国家差异很大,就咱们北京市1万个医疗机构水平也参差不齐,我不可能拿北京协和医院做标准,如果这样的话其他医院没有办法开了。这个当时是以什么为单位呢?以医院为单位,三甲医院要有三甲医院的水平,一级医院就要有一级医院的水平。所以说提醒医生要熟悉法律法规,而且要在诊疗内操作。 [11:05]
[孙东东]:第三,就是明确规定了告知。第55条是告知,。医生在职业活动当中如何向患者或者是亲属告知同意还要签字,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11条,规定三条告知病情处理风险。但是这次规定了病情处理措施替代方案。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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