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为整合民法典奠定基础”
发布时间:2019-08-14 02:38:15
2002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当时它真正的名称是“民法典”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编”。
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10月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按照既定计划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12日,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在接受专访时,道出了自己的期望:“希望在审议中能增加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魏盛礼 法学教授,从事民商法研究已有20年时间。1991年9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民法学硕士研究生,师从王作堂教授。现任南昌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点负责人、硕士研究生导师。先后在《法学》、《中外法学》、《法学论坛》、《法学研究》等全国专业一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就有关于网络侵权、环境侵权的专门论述,去年他曾写信给国家有关部门建议侵权责任法中应增加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一直期待这部法律出台
新法制报:你一直在研究民商法领域,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有何期待?
魏盛礼: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一部重要支柱性法律,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矛盾突出、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因此,这次统一的立法可使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基本制度得到统一。我对民商法的研究已有20年,一直期待在中国能出台这么一部法律。
新法制报:2002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后就没了下文,直到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才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什么?
魏盛礼:这与我国的法律环境有关,因为当时关于要不要制定民法典争论了很长时间,后来才决定要走分部制定的道路。按照计划,物权法不出台,侵权责任法是不能“上马”的。物权法直到2007年才完成,所以侵权责任法时隔6年再次审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新法制报:《侵权责任法》完成后,我们下一步的立法任务是什么?
魏盛礼:专门制定一部侵权责任法在大陆法系中是第一次,我们下一步的计划是修订民法通则总则。修订完成后,民法典的框架就搭起来了,可以说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为整合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首次明确表述了“精神损害赔偿”
新法制报:《侵权责任法》(草案)有很多新的内容,比如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次的规定与先前民法通则和2001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什么不同之处?
魏盛礼:我认为与以前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明确化、体系化了。草案确实在立法层面上首次明确表述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术语,但以前的法律中其实也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解释》第一条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只是没有明确表述而已。同时对赔偿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草案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精神损害的情形。
新法制报:草案中将精神损害赔偿区分为造成死亡和造成残疾两种,这算不算是一个进步呢?
魏盛礼:区分死亡和残疾是必须的,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这样规定只是我国法律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之一,这次将人格权和身份权这两种有可能出现的人身权都概括了进去,是我国在人身权立法方面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新法制报:草案中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先前《解释》中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新的规定会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变得更容易?
魏盛礼:这两者没有不同,就是换了个说法。“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只是前者的表达更科学而已。
网络侵权的解决不能单靠一部法律
新法制报:草案中也有许多亮点,如网络侵权、医疗纠纷等,其中网络侵权是近年来的新兴产物,,有了网络侵权的规定,?
魏盛礼:,刑法第七次修正案时就有人提出网民的意见大多是要求禁止。其实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单靠侵权责任来规定是解决不了的。这同中国的信息稀缺,媒体不发达有关,你像杭州“欺实马”事件中,胡斌母亲的身份如果能第一时间弄清楚,会产生那么严重的后果吗?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使网民不能及时得到想要的信息。如果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这种事是不会产生的。
新法制报:此前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带来了很多弊端,例如医生事后修改病历、病人家属在医院集体闹事、医院与病人之间互相扯皮等,此次草案将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为由医院承担,这样明确的规定对医疗纠纷更好解决有没有什么帮助?
魏盛礼:医疗纠纷的有关规定都是原来基本定型,这次只是归纳了一下。我个人认为,医生事后修改病历、病人家属在医院集体闹事等事件是社会矛盾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是医生和病人之间相互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单靠法律是不能够解决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消除整个社会的不信任下手。
希望审议时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
新法制报:在你看来,这部法律还需要完善吗?
魏盛礼:我个人认为,目前法律有两大缺陷,一是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什么叫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但那不叫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对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举个例子你买了含有三氯氰胺的奶粉花了10元,喝了后生病住院花了8000元,我按十倍赔偿赔给你的100块钱不叫惩罚性赔偿,我赔你的医药费8000元才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对于惩治恶劣行为是必须存在的,在全世界也是同行的,遗憾的是这次的法律也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是对人身权受侵害的保护没有区分主体。公众人物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行“弱化保护”的,许多国家对名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实行更低限度的保护。
新法制报:在你看来,最需要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是哪方面?
魏盛礼:我认为是环境损害赔偿。若污染企业被抓到,只是罚款几万元了事,这些钱相比企业赚的钱简直是不值一提。但试想,若采用惩罚性赔偿一次罚款几百万元,污染企业还敢继续生产吗?如果这次侵权责任法还是沿用以前的规定,我认为对治理环境污染是起不了什么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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