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失效]

发布时间:2019-08-23 13:16:15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保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显著成绩的;

  (二)尊重科学、勇于改革,对改变一个地区、部门的面貌有显著成绩的;

  (三)一贯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起模范作用的;

  (五)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或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挽救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或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八)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

  (九)其他事迹突出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应给予奖励:

  (一)领导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重视干部“四化”建设,带领群众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显著的;

  (二)全体人员职责分明,团结互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勇于实践。坚持改革,作风正,纪律好,表现突出的;

  (三)照顾全局,注重协作,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

  第四条 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升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六种。

  上述奖励可以单独使用,有的也可以同时并用。

  集体奖励分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通令嘉奖两种。

  第五条 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个人奖励:

  “先进工作者”称号,由所在机关授予。

  记功、记大功,由管理其职务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批。

  升级奖励,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审批;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审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审批。

  通令嘉奖、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集体奖励: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决定;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凡批准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的,应颁发奖状;批准授予升级、通令嘉奖、“劳动模范”称号的,应颁发奖励证书。

  凡批准授予集体奖励的,应颁发奖旗。

  奖状、奖励证书和奖旗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凡受奖的个人或集体,均应发给适量的奖金或奖品。不能重复奖励。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应给予重奖。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可以定期给予,也可以随时给予。

  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经过群众评议,领导审查,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授予。

  第八条 为工作人员或集体报请奖励,须由其主管行政机关写出请示报告,并附先进事迹材料和填报“奖励审批表”(式样附后),逐级报请批准机关审批,对有发明创造的,还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材料。

  工作人员或集体的奖励经批准后,要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上宣布。个人的“奖励审批表”要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凡发现受奖的个人或集体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所发的奖状、奖旗、奖励证书和奖品、奖金,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基金,并列入本级财政计划,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