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致孕妇死于“无痛人流”
发布时间:2019-08-16 08:21:15
家属质疑责任人仅被停职,赔偿仅为14.2万元
清明时节雨纷纷。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村二组村民谢克生来说,这是一个难熬的清明——他要带着年仅两岁的儿子和终日以泪洗面的父母,为刚死于人流手术事故的妻子扫墓。悲戚之余,他向反映,认为身强体壮的妻子明显死于医生违规操作,虽然医院赔了14.2万元,但没有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给个合理说法。
15分钟永远失去妻子
4月13日,记者赶赴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采访调查,了解到这起事故的起因是缘于谢克生的妻子林凤眉婚后怀孕,28岁的林凤眉曾在适中卫生院上环避孕,后因避孕环没有放好,怀孕两个月。由于婚后已生育一胎,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夫妇俩决定做人流。2005年2月15日,适中卫生院医生谢淑婉建议林凤眉做“无痛人流”,声称“手术快,安全可靠,无痛无副作用,手术费300元。”但谢淑婉表示当天没带手术包,约定第二天再做。
在谢克生出示的2005年2月16日的电话通话记录单上,记者清楚地看到谢淑婉和谢克生有好几次通话记录,谢克生说谢淑婉虽然约好当天做手术,但从早上一直推迟到晚上。为什么要将手术时间推迟到晚上,死者家属至今仍怀疑是谢淑婉自己想独吞300元手术费。在谢克生家中,死者家属和几位事故发生当天的见证人向记者复述了当时的情景:
当天20点30分,林凤眉在丈夫谢克生的陪同下,来到适中卫生院,在医院门口等候的谢淑婉,直接将林凤眉带到三楼人流室。在没有挂号、缴费、填写病历等任何医疗手续和没有任何术前说明的情况下,谢淑婉独自施行“无痛人流”手术。15分钟后,谢淑婉开门叫在门外等候的谢克生,说林凤眉毫无反应,问他“怎么办”。谢克生进门看见躺在病床上的妻子肚胀如鼓,没有任何反应,顿时跑到二楼大呼“救命”,二楼医生上楼后按林凤眉的胸部,并打针,抢救长达一个多小时。21时30分,适中卫生院院长用手机向龙岩120急救中心医生汇报,林凤眉已经没有了呼吸和心跳。
记者在龙岩市第一医院出具的林凤眉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见到的死因是:麻醉意外。
医院承认医生违规作业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医患纠纷可以按双方协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死者家属同意按双方协商办法解决。经适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适中卫生院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补偿款等费用共计14.2万元。但谢克生见到记者后,反复强调当时“心情悲痛,心绪很乱”,事后回想起来感到妻子死得冤枉,赔款也太少,原来的调解方案无法接受。
在适中卫生院,记者在该院监督栏里看到了谢淑婉的照片,其身份注明是妇产科医师。记者随即拨通了谢淑婉的手机,谢淑婉回应她在外地,心情不好,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在适中卫生院没有找到医院负责人,但拨通了副院长的手机,他承认谢淑婉的确没有麻醉师资格,也没有按照医院的规程作业,所以院务会已经对谢淑婉作出停职处理。他认为谢淑婉是适中卫生院的医师,并非非法行医,而且由于没有做尸检,也不能算医疗事故,应该定性为医疗纠纷。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局调查认为,这是一起“无痛人流”手术导致的麻醉意外事故,适中卫生院在该起事故中存在失误,当事医生没有麻醉师资格,却单独对患者实施麻醉,属于超范围执业。
新罗区卫生局陈副局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手术事故是医疗纠纷,已按有关规定,于上星期对当事医生谢淑婉作出全系统通报批评,停止半年执业资格的处分。说起“无痛人流”手术,陈副局长表示这种手术因为实施麻醉,所以患者没有什么痛苦,比起其他人流手术,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但有利有弊,有的患者实施麻醉后可能导致呼吸抑制,引发意外事故。医生做“无痛人流”手术,应事先告知患者这种手术的风险性,并完备各项手续,严格按照手术流程作业,才能杜绝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
人流致死事件引起社会关注
适中卫生院的这起“无痛人流”手术事故,造成一个年仅两岁的孩子永远失去了妈妈;一对恩爱夫妻携手共创才四年的美满幸福家庭破碎;父母瞬间痛失养育了二十多年的女儿……悲痛的谢克生拿出当年喜庆的结婚照,不禁和在场的岳父一起潸然泪下。他告诉记者,原先红火的养鸭场和养猪场这些家庭副业目前处于停业倒闭状态,他和家属整天忙于向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已无心顾及生产。
就在记者采访结束的第二天即4月15日,龙岩市新罗区计生局一位副局长带队到谢克生家中慰问了死者家属。新罗区计生局黄局长赞扬了谢克生夫妇响应计划生育国策,对适中卫生院当事医生未能按照规章制度作业酿成悲剧表示遗憾。福建省计生办宣教处陈处长则提醒计生户做“无痛人流”这种非传统的人流手术时,要慎重择医。
福建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郭延说,适中卫生院当事医生不具备麻醉师资格,却擅自一人既当麻醉师又当手术医师,没有通过处方单就拿到了麻醉药品,显然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基层乡镇卫生院应加强规范管理,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丽红建议,如果死者家属不满意原来的调解方案,可向被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黄律师认为,这个事件提醒广大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育龄妇女,要慎重选择人流手术,并主动缴费挂号,建立完善的医患关系。(吴军华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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