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外出会诊有“三不准”

发布时间:2020-10-04 09:05:15


天津市日前规定,医师院外出会诊,不得索要、收受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的礼金或实物,不得私自提供医疗材料,不得借机销售医疗材料。

  天津市提出,医疗机构需请院外医师会诊时,应由患者经治科室科主任提出并填写申请单,报医务部门同意后,由经治科室向患者或亲属说明原因,并请患者或亲属签字;应提前向被邀请医师所在医疗机构递交盖有医务部门公章的申请单,包括会诊患者病历摘要、会诊科目、会诊时间等。对院外会诊申请,受请医疗机构或医师不得无故拒绝或推诿;因故不能参加会诊,应及时通知申请会诊医疗机构。

  天津市规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诊疗经验的医师方可参加院外会诊。受邀请人员要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会诊患者病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病程记录的会诊意见或手术记录处签字。院外会诊医师还要承担对危重及疑难患者的后续诊疗过程提供专业咨询、对发生术后并发症进行指导和参与抢救的责任。如果医师在院外会诊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由邀请医疗机构负责妥善处理,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必要时应提供相应帮助。如果医师私自到非执业注册地点会诊或手术,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规定,提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代付被邀请会诊医师的必要交通费和食宿费,并向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代缴相应的会诊费或手术费。